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工萱 记者 许琴)日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南京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参与企业的管理。
“规定”明确,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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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一名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是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然后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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