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来临之际,市消协公布了2006年10大典型消费投诉案例。
超市设施伤人案
2006年7月31日,一消费者携带孙儿在某超市购物时,其孙儿被冷饮柜台的不锈钢护栏断裂缺口处的钢管刮伤腿部。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认为该超市经营所用的柜台护栏钢管断裂,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表明其提供的经营场所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最终超市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并支付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等3500元。
婚礼摄像纠纷案
某消费者于2006年2月6日投诉称:他于2005年12月28日举行婚礼,为了能将结婚仪式保存下来作为永久的珍藏,与某婚纱摄影店达成协议,约定由对方负责婚礼的摄影并刻制成VCD光盘。可是当消费者到经营者处取光盘时,发现光盘里的所有的画面上都有几条明显条纹,就像是隔着铁栅栏拍摄的画面。消费者十分气愤,当即就找到店方交涉要求重新制作,店方称这种情况是由于摄像机出现了故障,画面已无法修复。在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提起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100元并给予赔偿。消协认为,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最终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00元预付款,并赔偿600元。
单方终止协议案
2006年4月,一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02年开始参加了某通信服务商推出的“拨号上网费10元封顶”活动,3年多来一直使用正常。可从2006年2月起消费者发现家中上网费激增,拨号上网费用超过10元。经查询后发现该服务商已单方终止了“拨号上网费10元封顶”的协议。现要求经营者退还多收的费用并赔礼道歉。消协在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认为,消费者参加“拨号上网费10元封顶”活动,实际上已经和该经营者订立了一种服务协议,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该经营者单方终止协议的行为显然是违反相关法规的。最终该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了多收的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垃圾短信欺诈案
2006年8月,消费者胡某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有你朋友发给你的短信,想知道内容请回复909862”。当胡某回复了该短信后,系统却提示他已经订制了一项服务。消费者收到8月份话费账单后,发现除正常费用以外还被多收了一笔增值业务费,经查询发现就是订制909862的服务费。2006年9月13日,胡某投诉,要求退还信息费并取消该订制业务。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短信欺诈案,短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向消费者发送虚假信息来骗取消费者订制短信,以此来收取费用。经消协调解,通信运营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还了信息费,并取消了该项短信订制业务。
不履行“三包”责任案
2006年2月,一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04年10月在我市某家电大卖场购买了一台索尼摄像机,在使用过程中该机先后两次出现故障,送修时间累计达5个月之久。2005年10月31日最后一次返厂维修,截至投诉之日仍未修复。期间消费者多次与卖场和售后交涉均无结果。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尽快修复或更换新机。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案。摄像机是列入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品目录的商品。该《规定》第八条明文规定“‘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因此,该摄像机仍在“三包”有效期内,而且这台摄像机最后一次送修时间,已超过100天,经营者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情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换货服务。最终经营者给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摄像机。(李光萍、林见)
来源:
芜湖新闻网 日期:3月9日编辑: 邱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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