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储皖中
从2003年开始,云南省永善县法院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禁令,一直向罪犯家属收取所谓“缓刑考察费”。
此事一经媒体披露,就引起云南省高院的高度重视。今天下午,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紧急召见本报记者,代表高院表明对此事决不姑息的态度。
据媒体披露,永善县法院的问题是由一位已退休的法官揭开的,永善县法院违法对被判缓刑人员收取缓刑考察费始于2003年。收费的标准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列入表中被判缓刑的罪犯通常犯有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拐卖妇女、挪用公款、贪污、交通肇事等罪。
永善县人民法院的几名法官坦言:犯罪嫌疑人交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有着很大区别,其根本的区别则在于法院最终对被告的判决到底是缓刑还是实刑。
据一位曾为一起挪用公款案的被告担任辩护人的律师说,此案的承办法官在审理结束后,很快就通知他转告被告人或者家属到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同时强调说“交了钱对他(罪犯)有好处”。几名被判缓刑的罪犯或家属也都反复陈述承办法官曾对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推销”过交了钱对罪犯有好处的观点。
永善县法院副院长解释说,该院当年决定收取“缓刑考察费”的初衷只是“为了对被判缓刑的罪犯加强监督管理”。
据一位周姓缓刑犯交待,在他与另两名缓刑犯交“缓刑考察费”时,承办法官对他们说,收这笔钱是抽查他们缓刑后的表现的开销,而判刑后从来也没有人抽查过他们的表现。
据了解,早在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田成有指出,要以此事作为反面教材,引以为鉴,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就纠正一起,收取的费用要坚决退还。此事的发生说明在专项整改中,一些基层法院有走过场的情况。基层法院如果出现办案经费困难,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从财政渠道解决。人民法院欢迎媒体对法院工作的舆论监督,帮助我们杜绝以权谋私、影响司法公正的事再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省高院检察室负责人表示,要责成昭通市中院检察组调查此事,在此基础上,省高院将派员到永善县介入调查。
本报昆明3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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