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忠律师
《物权法》奠定了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即将制定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其地位高于《物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时,必须以作为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为依归。
《意见稿》仍然规定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自治决定 ,没有《物权法》上的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指导和协助”说明政府之于业主自治的职责只能是保障与支持。《物权法》纠正了之前《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立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甚至居委会对业主自治实行监督管理或非法干预的错误做法。
至于《意见稿》规定的由街道、房管局等主导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应当缓行。
一是因为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容易引起争议
二是根据《意见稿》,业委会在联席会议中只是一个弱势的参与者,联席会议的出现和擅行业主自治权,将难以避免地冲击到法定的业主自治秩序,进而可能导致小区陷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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