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万股权竟被法院以1万元低价卖掉
市人大常委会调查显示,法院执行存在种种困难,部分执行使被执行人与债权人都不满意
信息时报撰文 时报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穗仁宣
高达2000万元的资产竟被法院以1万元拍卖掉,这个执行结果让被执行人与债权人都不满意。
案例1:低价拍出股权永安百货喊冤
来自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泳嫦说,2003年,永安百货向工行贷款2000万元,后来永安百货关闭。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永安百货的下属公司西村百货的资产。据李泳嫦介绍,永安百货请求法官不要冻结西村百货,因为西村百货租给了广州香宝兰贸易公司,每个月有30多万元的租金,永安百货系统通过租金还款,但不被允许。
李泳嫦说,永安百货等三个股东拥有西村百货76.6%的股权,相当于2000多万元人民币,但法院竟然以1万元拍卖掉。她说,当时西村百货资产评估的时候他们都不知情,执行人员没有把评估报告给股东,只是说西村百货“亏损”。对于“亏损”的说法,李泳嫦是认可的,“西村百货从投资到盈利,有一个过程。但不知道竟然被评估成这么低的价格,最后以1万元拍卖掉。”
“这是一个奇怪的执行。”李泳嫦认为,以1万元买走西村百货股权的佰特公司,实际上是租赁了西村百货的香宝兰公司的关联公司;而正是香宝兰公司拖欠租金,致使永安百货不能及时还贷。不过更怪的事还在后面,李泳嫦说,拍卖后,他们不断找各方交涉,今年6月,市中院裁定,2005年的拍卖无效,当时1万元的评估无效,重新评估。
然而,就在交涉的过程中并且在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佰特公司将西村百货作了法人变更,这样他们就拿不到西村百货的租金收益。记者看到,西村百货去年向广州仲裁委要求香宝兰公司支付租金的申请书上,香宝兰公司累计已拖欠西村百货租金和利息1000多万元。李泳嫦哭笑不得地说,因为法人被变更,“我们连出庭都出不了。”
李泳嫦说,根据中院的裁定要执行回转,但公司已经变了,想变回来就不容易了,到现在他们都拿不回执照。
2000多万的资产被以1万元拍卖,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永安百货觉得很冤,而作为债权人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满意。该公司广州办事处的袁惠民表示,执行的标的是2000万,通过拍卖他们只拿到1万,几乎没有意义。
案例2:拍卖所得房10年拿不到房产证
座谈会上,作为第三方买受人的梁惠玲女士说,“我的房产证花了10年的时间都没有办下来。”
据梁女士介绍,她1998年通过中级法院判决,拍卖获得位于环市东路云鹤南街的一所房子,由于该处房产是集资房,当时并没有拿到房产证。2001年,广州开始为集资房办理房产证,直到2004年,开发商才通知梁女士去办理房产证,但需要先交35000元才可以办理。
梁女士很气愤:“当时拍卖得到房子的时候,我已经是付出高出当时房价一倍的价钱了,现在办理房产证为什么还要交3万多?”随后,梁女士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表示,只要法院出具委托执行通知书,房管局可以为其办理房产证。
梁女士辗转一年多的时间,中院才开具了委托执行通知书,但由于通知书上没有开发商的具体资料,房管局表示无法办理。梁女士说:“本来就是法院卖房子给我的,可到最后,法院开具的执行通知书是无效的,使得我无法办理房产证,我也和法院沟通过很多次,但不明白法院为什么不能重新开具一个有效的通知书。”
梁女士说:“去年春节,负责我这个案子的法官调走了,我这件事情就搁置到现在。”
案例3:开发商明明有财产法院却不调查
黄小姐在1999年买了位于海珠区宝岗大道一处房产,等自己交了9万多元房款,准备去收楼的时候,开发商说交不了房了,表示可以退房款。但时间过去很久,开发商一直拖着不退款。黄小姐说:“没办法,2003年的时候我就和开发商打官司,最后法院判决我胜诉。可法院说开发商没有财产可执行,虽然我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黄小姐和自己的律师到开发商处调查,觉得开发商明明有财产,法院为什么就不去调查呢?黄小姐说:“我是个小市民,9万元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却是我所有的财产,我去找法院的次数多了,法官和工作人员都烦了,还说我是来闹事的。我怎么也想不通,我怎么成了闹事者。”想起其中的委屈,黄小姐不禁潸然泪下。
有一说一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太慢只好廉价拍卖判决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袁惠民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经常要和法院的执行打交道。他表示,虽然近年法院在执行上有了很多进步,但仍感觉执行效果不够好。袁惠民说,这里既有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忙不过来的原因,另一方面,执行容易受到社会影响。债权通过法院执行来实现实在是“太慢”了。袁惠民介绍,他们现在转变了方式,通过拍卖判决书的方式来实现一些资产的变现。
袁惠民说,对于执行中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又没有抵押物的,经过评估后,就打个折扣,把债权转让出去。“就在昨天,有一笔1亿多元的债权,有人出价600万要买,但我们觉得太低了。”
袁惠民称,法院的执行手段有限,而执行手续又非常多,而他们资产管理公司人手也少;把债权卖掉以后,通过变更执行主体,接手的公司通过他们的努力,效果可能更好。
律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主动性较差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都提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主动性比较差。来自华之杰律师事务所的郑飞虎律师说:“由于法院主动性不够,调查财产的事情都交给了当事人,但由于我们的权限有限,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的效果肯定没有法院亲自调查的好,而且如果得不到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我们很难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梁灯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该公司与三家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标的达到2000多万元。2005年法院已经判决执行,但两年过去了,还没有执行到位。由于法院不调查,该公司不得不自己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力度尚待加强
市中院副院长王健在向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时也提到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难。据介绍,一是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强制执行措施力度有待加强,执行工作机制尚未完善,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如限制高消费制度,由于存在操作上和监管上的难题,目前并未发挥其应有功效。
王健介绍,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也是执行难的一个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不仅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甚至转移、隐匿、抽逃财产。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时,由于缺乏完善、统一的信息平台和网络数据库,导致无法迅速、全面地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外,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债务人的财产及信用状况缺乏有效控制。另外,妨碍执行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协助执行意识淡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阻碍。甚至出现被执行人组织群众闹事,围困、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
据介绍,《民事诉讼法》关于建立执行通知制度的规定,法院建议国家进行修改。据了解,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一通知制度容易产生“通风报信”的作用,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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