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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
受访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专家)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民商法专家)
严金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土地问题专家)
毕宝德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土地问题专家)
薛刚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行政法专家)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行政法专家)
农地制度创新求解
农地流转的高度敏感性,使对政策的讨论,进入更为基本、深入的层面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
重庆为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由市工商局出台一系列政策,其中允许农地有条件流转,引起媒体热议。
再加上此前北京的“小产权房”争议、广东的宅基地流转设想,围绕农地流转这一困扰国人多年的大难题,诸多疑问再度升起:农地流转闸门会否松动?地方与全国大局如何统筹?耕地红线、农民利益如何维护?
《瞭望》新闻周刊日前综合采访不同领域的多位专家,对这一现象与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其中观点不乏热烈交锋,但更重要的是,在分歧中凝聚的共识,与条件成熟处的试点一样,都往往是进一步改革的先导。
重庆探索留有伏笔
人多地少,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城市化发展和耕地保护……,多种矛盾交织,使农地改革利害选择极难平衡。但专家分析,从总体上看,从小岗村的大包干到重庆的农地入股,20多年的整体脉络仍呈逐渐放松与多元化运行的态势,在实践中更是多有先行者,重庆是这个探索的最新实践者。
江平教授认为,可以加快农地流转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他分析,在将于今年10月起施行的物权法中,对农村承包经营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基本上以概括性条款予以暂时回避,立法原则为以维护农地现状、保持稳定为主。
但物权法也为农地流转留下一定的探索空间。因此,他认为重庆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三种农村土地流转方面都可做一些试点的工作。
这种探索在实际生活中已经长期存在。毕宝德教授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开始引起讨论,有些村办企业垮掉后,被占土地不允许流转,“到现在这个问题也没有解决,多数还在实验。”
学者们也注意到重庆的探索留有一些“余地”。比如在涉及农地流转的条款中用了一个“分号”,莫于川说,一般法律文件很少用分号。对此,薛刚凌教授分析,分号前后讲的是两种情况,可以作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不改变土地用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种土地用途可能改变了,但经区县批准可以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如果这意味着土地用途可以改变,显然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毕宝德教授分析,重庆的文件中留有伏笔,比如讲在承包期内,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而对农业的理解,国家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不能突破。
重庆工商局在后来的细化规定中,对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划定了比较宽泛的经营范围,“应当是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可以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广告经营等业务,也可以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观光旅游、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
这里的“经营范围”是很广的。
毕宝德认为,对待农地流转应该特别慎重,因为农村问题特别敏感,农民太分散,同样一个政策有不同的理解,说的是一,最后做出来可能就是十,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到时候有可能失控,所以只应在小范围做些试验。
而姚辉教授则认为,对一些特殊问题,在法律规范设计上完全可以做到,“无非就是考虑得细一些,技术上更考究一些”,比如根据广东省拟用待批的办法,宅基地可以随房屋一起转让,但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他认为设计出这样的规则理应很容易设计。
但这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薛刚凌教授反问:如果是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顾眼前把房子卖了,不允许再申请的话,今后的生活怎么办?形成一个群体后又怎么办?
这并非杞人忧天。今年7月,全国政协委员陆仁达曾指出,估计到2030年中国失地农民将达1.1亿人,其中五千万人以上处于失地又失业的状态,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这将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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