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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
《劳动合同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无疑将对我国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基础性的影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天,劳动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变化,这就要求作为劳动关系载体的劳动合同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推行面临劳动关系变革的挑战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始于20年前,其标志是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主要以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类型,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国营企业。此后,伴随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逐步走向全员制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20年后的今天,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现状已不能同日而语,其结构类型、覆盖领域和表现形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整体上看,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呈现出如下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多样化。表现为劳动关系已由国有企业的单一类型,呈现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多重类型。这一变化的深刻原因在于,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并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多元格局。整体上看,我国劳动关系可粗略划分为国有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非正规就业部门和社会公共机构五大基本类型。多样化的特征,不仅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构愈益复杂化,同时也表明劳动关系覆盖经济社会的领域愈益扩展。

  劳动关系层次化。尽管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着力于用人单位层面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自身发展已不局限于这个层面。也就是说在企业层面,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然而在行业、产业和社会层面,日渐成熟的工会和经营者代表组织的变往互动以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形成,使得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使得企业层面的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愈益受到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以及三方机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制约。

  劳动关系市场化。所谓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表现为劳动关系的运作已由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转变。无论在企业、行业、产业还是在社会层面,许多直接关乎劳动者和经营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或双方代表组织通过自主交涉的方式得以解决。这表明,劳动关系行为及与之关联的劳动资源主要由劳动力市场机制进行配置。

  劳动关系规模化。表现为劳动关系覆盖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展,即在我国目前7.6亿劳动年龄人口中,为劳动关系所覆盖从业人员已逾4亿。此外据专家预测,“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存量中,仍将继续“分离出”约1.5亿的劳动者进入城镇并为劳动关系所覆盖。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劳动关系复杂化。表现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和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市场竞争机制、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尽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强资本、弱劳动”的劳动关系格局仍将长期存在,一些漠视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将不断凸现,尤其是总量持续攀升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都将进一步造成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和汲取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使其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劳动立法的实践表明,单一推进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事实上难以有效地担负起调整劳动关系的重任,而只有同其他劳动法律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互支撑,才能最大限度地产生和释放应有的功效。

  劳动合同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

  令人鼓舞的是,此次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即在内容上鲜明地体现出劳动合同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配套的基本要求,具体地说,涉及下述五个方面。

  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是目前用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两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出了专节规定,并较之劳动法的规定有新的拓展。笔者以为,实现二者的衔接配套,至少应把握三个环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以集体合同为依据;在两类合同同时运作中,应注重通过集体合同有效规范、制约和引导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得以解决;应当把劳动合同作为集体合同履约的基础。实践表明,劳动合同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履行,有助于从整体上推进集体合同的落实。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由此看出,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应由国有企业逐步向其他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扩展和延伸。就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相互关系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事先经职代会讨论,而此类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恰恰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的基本依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三方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其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社会政策或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在政府主导下依托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的力量,协调和处理劳动法律以及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或普遍性问题,从而确保劳动关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有序运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能否使劳动争议得到有效遏止并使其负面影响降至低点,这是劳动合同制度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争议的发生仍会集中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两个时段,因此建立一个公正、快捷、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制度运作不可或缺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设计中,调解程序至关重要,这不仅因它是化解争议和防范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而且适应劳动者渴望以和解方式实现诉求的心理期待,也符合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

  监督检查制度。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必须辅之以有效的、措施得力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对于保证劳动合同制度规范运作尤为重要。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及有工会和经营者组织协同参与的监督检查,是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本执法力量,其中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着执法主体的主要职责。需要指出的是,卓有成效的监督检查制度至少涉及四个条件:其一,相对独立且具执法权威的组织机构;其二,形式多样且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其三,执法主体及执法对象均溯及法律责任;其四,法制宣传及法制氛围的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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