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除了人大监督,还有党委的纪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监督法》出台后,人大监督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笔者以为,还需善用巧劲,“借力”出击,充分发挥其他监督的支持、配合作用,切实做到“三结合”。
一要加强人大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检察监督的结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监督与行政审计、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着共同的任务,都是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这些不同的监督主体的监督对象、范围、方式以及工作侧重点各不相同。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较,人大监督站得层次最高,但在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对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除了运用自身的处置权、制裁权之外,还需要依托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检察机关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审查、提起诉讼、进行行政处分等制裁,进而实现人大监督的目的。
二要加强人大监督与党的纪律监督的结合。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一府两院”队伍中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党的纪律部门通过纪律手段对党员行为进行规范,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量,这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纪律检查工作部门在反腐倡廉斗争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在人大工作中,结合纪检监督,将有效地加强人大对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提高人大权威。
三要加强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结合。群众监督有监督主体广泛、方法灵活、大众性强等特点。人大监督只有结合群众监督,把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见作为第一信号,监督意见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才会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也是群众监督,是广大群众意见的集中反映。舆论监督具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容易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人大监督一旦与新闻舆论监督实现有效结合,将有力地提高人大监督的效果。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