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挑战
事后看来,望城县检察院的做法只能算是一种尝试。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官司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目前,中国的公益诉讼一般集中在国有资产保护、环境污染、消费者的权益等领域。所谓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团体和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据了解,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多见,诉讼成本是最大的拦路虎。
“我们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条文不清楚,更何况是要面对有着雄厚实力背景的大企业,打官司困难重重。”花扎街村的部分村民说,由于大家不齐心,年轻人又大多在外打工,所以他们也是有心无力,不知所措。同时,高昂的检测费和诉讼等费用,也让他们望而却步。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一个严重缺陷,即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才能成为原告。
在中国,当个人、团体等不能证明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话,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主体不适合拒绝受理。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诉,在法律上依据不足,主体不适合。法院如果拒绝受理案件,也是合法的。
相对望城县检察院而言,这既是一项创新,也是一种大胆的挑战。
摆在望城县检察院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对环境污染侵权提起公益诉讼,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连起诉书该怎么写都必须反复推敲、斟酌再三。最后,望城检察院将起诉书的名字定为“公益诉讼民事起诉书”。
令望城检察院没料到的是,望城县法院也在期盼这场诉讼的到来。 这与蔡锋当时的想法不谋而合。
望城县法院院长冯伟,一个重要的履历是曾经在长沙市检察院做了10年的民行处处长。他认为,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是今后民行工作发展的方向,“公益诉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老百姓,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尝试。”
经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望城县检察院与望城县法院意见取得了统一。他们认为,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检察院有保护公私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环境保护,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也曾多次呼吁,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月21日,望城县检察院以“判令被告停止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侵害,改进设备,达到环保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为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民事起诉书》,向望城县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结案后,望城县检察院将案件逐级向市、省两级检察院汇报,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据长沙市检察院介绍,这起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在长沙市乃至湖南省都是首例,在国内也比较罕见。
无法可依的现实与尴尬
从立案到案件最后得到圆满解决,用冯小波的话来说,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冯小波是望城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一位女检察官,也是这起污染案件的具体承办人。
“虽然能够理直气壮,可是,从某个角度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一定障碍”。冯小波说,中国目前没有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保障,所以各个地方只是自己尝试,也有一些法院会驳回检察院的公益起诉。
无法可依仍然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不少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行使权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能否继续推动的焦点。
在国外,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诉讼权成为一种管理。在法国,检察机关以“代表社会”的名义,可以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各类公益诉讼。德国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事实上,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在逐步摸索着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早在此前,望城县检察院就开始着手挑选公益诉讼的案例。让冯小波有些无奈的是,类似的案子很多,但是要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很难。比如现在的虚假短信、虚假广告,“响一声”吸费电话等等,它们都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但却无法证实谁是受害者,因此启动不了诉讼程序。
更为关键的情况是,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是提出诉讼的主体,因此,有些单位不配合,“我们也无能为力”,检察机关没有强制性的权力,所扮演的角色依旧十分尴尬。
事实上,公共利益受损,无人提起诉讼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大量公共利益受侵害无人提起诉讼的现实面前,需要具有环境民事诉权和环境公益诉权的机关来提起诉讼。在中国选来选去,也只有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能担此重任,做环境公益诉讼的先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呼吁,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
当记者问到望城县检察院日后是否会继续提起公益诉讼时,望城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向更上一级立法机关建议,应当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为公益诉讼正名,给予检察院以明确的授权,让检察机关作为提出诉讼的主体,使检察院今后提起更多的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