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来,公民权利意识从萌芽初醒到逐渐成熟
公权下筑起私权保护墙
本报记者 崔丽 实习生 欧阳骆沙
日前,王海代理消费者状告某公司的案件悄然撤诉了。这位上世纪90年代以买假索赔著称的职业打假人,成功唤起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曾经,王海被社会视为另类的“刁民”,名噪一时,现在他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从消费维权到物权排他,从名誉肖像到人格尊严,从物质损害到精神赔偿,维护个人权利不再仅仅是空谈。60年来,伴随着中国法治前行的脚步,公民权利意识从最初的萌芽初醒,逐渐走向成熟。
火柴盒上有我的权利
今年8月,20岁的郑青从河北老家来北京一家洗头房打工,刚刚过了试用期,他希望能和老板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上不是写得很清楚嘛,我应该有这个权利吧。”郑青浓重的唐山口音,把“权利”二字咬得很清楚。
今天,权利概念已融入公民意识中。回首60年来,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经历了曲折的变迁。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开始施行,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男女拥有了平等的婚姻选择权。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掀起了1.5亿人参加宪法讨论的热潮。1954年通过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该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新中国的诞生,点燃和复苏了人们当家做主的权利意识,也赋予了人们基本的公民权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9年,全国人大在短短3个月内出台了7部法律。
1986年4月,对公民人身、民事权利制度进行全面系统规定的《民法通则》正式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民法通则》的出台,为权利意识打开了启蒙之门。“整部《民法通则》156个相关条文中,规定了很多人身权利,像名誉权、身体健康权、肖像权等都是老百姓从未听说过的。”
过去,东北一家火柴厂生产的火柴盒上,用了一名工人的肖像。多少年过去了,双方都相安无事。现在,这张脸则成为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再随便使用了。这个以往司空见惯的事例,让很多人恍然大悟:原来我可以为自己这张脸主张权利,这就是肖像权啊!
“这些年,无论公民自身权利意识还是立法保护,都取得了巨大进步,有些方面,甚至走在世界前列。”杨立新说。
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民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3月,最高法《关于制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赔偿的解释》,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更加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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