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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仲裁测温”尚未实行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1月02日07:23
  收费标准仍在审批中;计量院提醒用户查看供暖公司测温仪器的“检定合格证”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今冬供热,沈阳将正式实施《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11月1日,记者从沈阳市计量院了解到,目前针对沈阳供暖的仲裁测温收费标准还在制定当中,等待省物价局的审批。市民如果对供暖公司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目前还不能到市计量院申请仲裁测温。

  市计量院提醒,市民如果怀疑室温达不到18℃,应该首先找供暖公司测温,这不仅符合程序,而且是免费的,并且上周全市已对供热企业进行了专业培训,初步看由其测温是没有问题的。市计量院负责人表示,如果针对室温提出不同意见,用户可以与供热企业先行协商解决问题,包括增加散热器、赔付一定热费损失等。

  用户应该注意,供热企业测温时应该提供由计量部门出具的《测温仪器检定合格证》,因为按规定,没有经过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很难保障测温的准确性。

  一般来说,用户可首先提出对最冷的房间进行测温,如果测温结果显示这个房间的室温达标,那么其他房间就不需要检测了。如果测温结果显示不达标,用户可就此结果要求供热企业赔偿热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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