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北京物业服务示范文本:购房须签前期物业合同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9月14日15:04

  本报讯 新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昨起在首都之窗、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十一之后,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将同时签署《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甲方直接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物业费的缴纳将实行双制约制度,开发商如果扣了不该扣的钱,要向业主返还双倍赔偿金。

  前期物业费标准由第三方评估

  目前,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由开发企业作为甲方通过招投标选定了物业,业主并没有参与其中。因此,物业公司、服务内容、价格都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两方确定。

  示范文本首先对合同主体关系做出了调整。一改过去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模式,由购房人作为甲方委托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作为乙方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在程序上,购房人须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避免过去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推诿扯皮。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物业费的标准,必须根据随机抽取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费评估报告来确定。之后开发企业可以自己组织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或聘请物业企业服务。

  开发商多收物业费要赔双倍

  示范文本明确,十一后,北京将推行“业主一卡通”,业主须向“业主一卡通”内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物业费。待前期物业交接查验顺利进行后,业主可续聘前期物业,也可再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而物业费则由金融机构直接划转。

  物业费的缴纳将实行双制约制度。开发商如违反约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扣了不该扣的钱,除了要全额返还外,还要按同等金额支付赔偿金。相应的,业主如果违反合同,未能足额缴纳物业费,也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

  上周,市住建委发布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针对前期物业交接还明确提出,在4种交接查验不顺利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只要提供证明,金融机构也可以划转已经缴纳的物业费。

  物业负责人电话公开

  示范文本还首次列入了需公示项目负责人的条款。按照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十一后,物业企业必须设立项目负责人,并且在合同中明示其个人姓名及电话。开发商如果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于7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这个要求,导致小区出现情况后,业主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相对比较困难。而设立项目负责人之后,权责明晰,业主也有了针对性,项目负责人将作为小区物业的代表,统筹好整个小区的管理工作。”  记者 赵莹莹

(责任编辑:news1)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