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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告政府 温岭法院撤销政府颁发房产证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14日20:50
  中新网台州9月14日电 ( 李飞云 叶长杉)9月13日是十五日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作为被告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一直没有提出上诉。这样,温岭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温岭市政府颁给李正荣、林湘琴房产证的判决今天(9月1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李可兴、吴连夫妇育有李正花、李正娇、李正荣(儿子)、李正兰、李正飞四女一子。夫妇俩共同拥有坐落在该市中心地带的太平街道月河路438号的一间2层楼房,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可兴,共有人为吴连。吴连1996年6月亡故,李正荣在母亲死后第四年的1999年,与父亲、妻子一起,向温岭市政府提出变更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温岭市政府根据李正荣等人的申请材料将上述房屋的共有人吴连变更登记为李正荣及其妻子林湘琴,并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这次变更是在唯一的所有权人即李正荣父亲自愿的情况下变更的,是合法有效的,从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成了三个人。

  但在不久后的2000年6月,李可兴亡故。在李正荣父亲死后的同年9月13日,李正荣、林湘琴又提交各种相关材料(包括李正娇的放弃继承的声明)向温岭市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市政府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22日向李正荣夫妇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权证确认房屋所有人为李正荣,共有人为林湘琴。

  今年6月22日,李正荣与林湘琴闹离婚,一方起诉到温岭法院,林湘琴要求分割登记在两人名下的那间房屋的所有权。李正荣的姊妹李正花、李正兰、李正飞认为该房屋自从他们的父亲死后,未经继承,市政府的颁证行为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为此于6月28日向温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温岭市政府颁发的温房权证太平镇字第071807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认为,因为李正荣曾前后两次申请变更该房屋的权利人,在他提交的其父的户口簿中就有他们一家的家庭成员登记情况,颁证机关是应该知道该房屋继承人的情况的,当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时,对继承人的审查就成为基本内容。但温岭市政府在颁证前对继承人等内容在形式审查上有明显缺失,实际上遗漏了三个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要把这间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李正荣夫妇名下,颁证机关必须要审查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的声明材料,但温岭市政府的颁证机关未对继承人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仅李正娇提交了明确放弃继承的声明),这样,五个继承人有三个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市政府经审查依法应该是不予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的。

  另外,李正荣夫妇取得房产证已近10年,温岭市政府称三姊妹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法院认为,事实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正花、李正兰、李正飞已经知道市政府已经颁发了新的房产证,这样,在她们心中,她们父母的房产尚处在没有继承、没有分割的状态,而她们从没有明确放弃继承过,这样,依法应视为她们是接受继承的,以及这间房屋直至目前还是共同共有的。如此,李正花、李正兰、李正飞提起诉讼也就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三姊妹明确知道她们的权利被侵害起2年内,但三姊妹一直来并不知道她们的权利已被侵害。

  综上,法院认为市政府颁发该房产证所认定的事实有误。为此于今年8月20日判决撤销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22日颁发的温房权证太平镇字第071807号房屋所有权证。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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