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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两院组织法建议进行研究论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11日09:20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内司委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据了解,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孙桂华、孙建国、幕平等93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要求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议案提出,法院的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保证,人事权要独立于地方政府,在各级人大应设立“司法人事、编制委员会”,决定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检察院的任务和职权、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06年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大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协管干部工作的力度。2007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审批等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代表议案提出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虽然与现行的干部管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但对人民法院进一步研究干部管理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关于在各级人大设立“司法人事、编制委员会”,决定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编制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有关情况,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中提出的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院的重要任务、增加民事行政检察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建议,符合中央关于加强对司法权监督制约的精神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实际,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关于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改革领导体制和人员任免、录用等建议,修改条件尚未成熟,待相关改革取得成熟经验时再考虑总结上升到立法中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不仅涉及司法制度,还涉及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方面,有的内容已在改革当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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