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文馨 甘肃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法院应当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需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区内设立常驻模式或定期巡回模式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诉前调解和案件受理。
意见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的工作职责,并要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建立和完善诉讼与公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之间的工作衔接,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要切实加强与公安管理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主动委托或者邀请公安管理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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