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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六类减刑假释案须公审 关注度高成标准

2012年02月23日02:3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其中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六类案件必须公开审理。

  《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

  为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不平衡现象,《规定》明确,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比照未被减刑罪犯,在减刑幅度等方面从严掌握。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司法解释将无期徒刑罪犯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减刑后,实际最低执行刑期调整为分别是不能少于13年和15年。

  解读

  避免暗箱操作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长期以来,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避免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法院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鉴于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不切实际。因此该规定选取了六类案件开庭审理。

  向社会公示的案件,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纠正减刑过快

  在1997年有关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中有“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在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这次的司法解释将这一规定删除。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根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如此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

  六类应开庭审理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

  5.检察院有异议的;

  6.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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