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格式合同条款难舍“垄断情结” 1、任意设置“最终解释权”。据消费者反映,有的电信企业往往以“本公司通知”、“本公司公布”为标准,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改相关的格式条款。如某电信企业在其《资费套餐登记单敬告用户》中明示:“资费套餐的种类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我公司通知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中“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更改”的规定。 2、利用格式合同设置责任免除条款。消费者反映,个别电信企业的少数格式条款有“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如在《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凡乙方(消费者)通信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使得甲方(电信公司)无法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专家指出,尽管乙方通信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但如果留下的其他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号码或E-mail地址等是准确的,甲方有义务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在乙方身上。 3、“过期”的电话卡困扰着消费者。消费者反映,目前所有的电话卡上都标明了有效期,即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某段时间之内用完,否则卡里的余额将被“吃掉”。这是电信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单方面制定的“行规”,并未与消费者协商,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神州行”、“如意通”也存在类似问题。 二、电信收费透明度低 1、不提供市话清单。消费者对电信行业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是,电信部门不能提供市话清单查询和打印服务,消费者对话费收取产生疑问时,电信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话费清单,消费者不能做到明白放心消费。 2、莫名其妙多收费。有消费者反映,话费突然高出正常情况下很多,原来里面包含有声讯电话费用,可是消费者没有拨打声讯电话,查证的结果是电话局因机器出差错多收。 三、部分电信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反映,部分电信部门无故拖延为消费者办理转退网手续,还有的对内部向社会公布的固定电话号码以局域网内手机替代,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不便。此外,部分地区IP电话卡接通率低,通话并不方便。消费者反映,在某地购买了一张“联通IP”电话卡,可是一连拨了半个多小时都没有接通,而直拨电话一拨就通。另据有关部门测试,该电话卡接通率最低时不到10%。 四、信息服务陷阱多 1、通过拖延通话时间牟取暴利。目前信息服务触及各个领域,极大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然而部分信息台管理混乱,存在拖延通话时间的现象。消费者反映,有的声讯电话故意拖拉,本来1分钟内能说完的让消费者打成1分零几秒,收费以2分钟结算;还有的让消费者边听歌边等待服务,磨蹭时间。 2、114查号台做起了声讯台的中介。消费者反映,本来想拨打114查询某汽车站问讯电话,结果114给出的是一个声讯电话号码,消费者通过这个电话打听到了所需信息,但却把查号台应提供的无偿服务变成了有偿的声讯电话服务。 3、手机短信中奖有圈套。消费者反映,手机里经常会出现各种中奖信息,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其中大多以“为庆祝某事,特举行SIM卡抽奖,恭喜您获得二等奖,详细情况请与某电话联系”来引诱消费者上当。 五、手机“三包”落实难 消费者反映,目前手机市场中仍有大量“水货”机、“翻新”机等冒充正品新手机出售给消费者,这些手机享受不到“三包”规定的售后服务;而对于来自正规渠道的手机,维修点时常以故意编造的人为进水、人为摔坏为由,拒不履行“三包”责任。消费者与经销商发生争议要求鉴定时,商家非要拿到厂家而不是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使消费者投诉缺乏证据。部分维修点不具备相应的检修设备,维修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胡乱修理,更有的以欺骗手段欺诈消费者。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