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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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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视频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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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22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滚动][图集]

    我国规定监察派出机构不受驻在部门领导

      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它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地位…[详细]

    我国规定监察派出机构薪资由驻在部负责

      此次修改未涉及派出监察人员待遇与被监察部门脱钩问题。目前,派出监察人员的人事和被监察单位脱钩,但工资待遇等还由被监察单位负责…[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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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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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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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计报告

    SPECIAL SUBJECT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
    6月22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
    审议法案:
    1、首次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
    2、继续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3、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5、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议案;
    6、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审查和批准2009年中央决算;
    7、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8、议有关任免案等…[详细]

    我来说两句

    审计的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
    对于央企、银行、地方政府等,市场规律不应是遵循的唯一规律
        温总理日前强调:“一个正确的经济学与高尚的伦理学不可分离。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无论是央企,银行,更别说地方政府,都有这样的责任。

    审计除了指出数字漏洞,更应该指出问题
        因此,我们每年的审计结果,不能只停留在指出数字漏洞的基础上,更应该指出问题所在,以便责任人能落实自己的责任。

      地方债飙升,监管主体缺位
    不断飙升的地方债 急剧膨胀酿成风险

      从自银监会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到去年5月末,全国各省、区、直辖市合计设立822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4907家。而同时,从地方平台公司贷款债务与地方政府财力对比看,债务率为97.8%,部分城市平台公司贷款债务率超过200%。[详细]

    “借债不怕还钱” 地方融资灰色运行
      事实上,受制于《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并不被允许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公开的融资变通做法有二:其一是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其二是通过“出租地方政府信用”来发行城投债。 [详细]
    地方政府是怎样举债的?
      地方官员考核评价机制的设计,同改善地方政府财务状况的目标并不一致。任期有限而需要依靠经济增长等政绩升迁的地方官员,普遍存在透支财力“大干快上”的动机。债务被留给继任者,后者为了自己的前途继续举债,使债台不断高筑,形成恶性循环。[详细]
    建立地方政府合理财政体系刻不容缓
      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比例、建立包括市政债券在内的全方位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已经是刻不容缓。只有形成科学、规范、成体系的债务融资体制,所谓的滥发债券、隐形债务问题才能够得到根治。[详细]
    地方债飙升,监管主体缺位
      与地方政府债券以省级行政单位为发债主体不同,一些二线城市已成为了融资主角。对于这些二三线城市而言,监管职权的行使主要来自本省政府部门,其监管力度显然无法与中央部门相比。
      央企忙逐利,忽视自身责任
    央企为逐利不务正业忙投资,影响公信力

      无论是宏观层面而言,还是微观角度,央企热衷投资都具有极大的弊端,既可能戕害国家政策的公信力,又会扰乱市场秩序助推房价,同时,还存在着极大的投资风险。[详细]

    央企多挣钱无妨,关键是要分配得当
      所谓国有企业,意即全民所有,国企分红理应全民享有,而现在我们的央企只向国家上缴一些可怜的红利,发改委提出将央企上缴利润比例逐步提高至50%,国资委人士差点拍案而起,要想让它们向全民分红,从何谈起? [详细]
    央企高薪酬亦官亦商“剪不断,理还乱”
      央企负责人薪酬是否过高,只是衡量央企薪酬体系的一个指标,而不是全部指标。我们关注的是,央企负责人表面薪酬虽然不高,实际薪酬到底有多少,是否存在着薪酬黑洞?[详细]
    定位不清身份不明,治标容易治本难
      定位不清、身份不明,就可能按需说事。当人们批评央企垄断的时候,就祭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身份,强调垄断的必要性。当人们批评央企与民争利,到处插手的时候,就摆出企业的身份,说明争利无可厚非。[详细]
    央企忙逐利,忽视自身责任
      国资委承诺的央企退出房地产有两个未知数:一是退出时间是未知数。国资退出房地产只是“有序”退出,却无退出时间表。二是退出对象也是未知数。
      银行投资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八银行去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增加2800亿

      统计发现,8家银行去年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1.29万亿,较2008年新增2800亿元。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就达到1.03万亿元。[详细]

    赚钱不应是银行的唯一目标
      商业银行作为现代经济的枢纽,对社会经济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任何企业既要讲金融,更要讲政治,每一个企业的股份是有限的,资金是有限的,但是履行社会的责任是无限的。 [详细]
    不断推高房价的不仅有地方政府,还有银行
      危险的是,中国银行系统因为缺少房贷证券化的金融工具,无法转移贷款风险,房贷金融衍生产品的“池子”本来就很小,房价暴涨后如果暴跌,风险更会直接由放贷银行承担。[详细]
    银行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在内部建立起更加严格的,或者更加科学的从环境社会的角度来把握项目贷款的风险,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认为这也是银行应该要履行的社会责任。[详细]
    银行投资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对社会及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构筑良好品牌优势和信誉优势的有效途径,也应该成为银行的自觉。
      审计不问责,有了结果却没结局
    审计不是“报数器”,民众有权知道细节

      审计报告年年是一连串的数字陈列其中,背后有多少人物,多少故事,老百姓应该是有权知道的,但报告自始至终,没提一个单位,没写一个人名。仿佛一台戏,刚一掀开幕布,就宣布收场,谁也不知道细节。[详细]

    事后审计纠错不如事先审查防错
      事前的“审查”,不同于事后的“审计”,尽管都是一个“审”字。前“审”防错,后“审”纠错,此乃两者之区别。 [详细]
    仅靠审计“探雷”不够,更需纪检“排雷”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问责比要求违规单位归还资金更为重要,因为倘若问责到位,问责足够严厉,违规单位自然会迅速归还资金,并且以后轻易不再违规。也就是说,归还资金应该是问责的结果,而不应该是问责的手段。[详细]
    审计问责“制度化”,公共权力监督才有力
      审计问责制度的实质,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详细]
    审计不问责,有了结果却没结局
      归还资金应该是问责的结果,而不应该是问责的手段。一些部委之所以屡审屡犯、年年上榜,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问责不够严厉,违规成本小而收益相对却很大。由于审计过后一般就是被要求归还资金,违规部委会产生侥幸心理。
      第十四次会议:国家赔偿法
    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赔偿法修改草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详细]

    羁押人死亡看守所负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拟增加一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详细]
    不予赔偿的决定应限期送达赔偿请求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详细]
    赔偿委员会应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详细]
    国家赔偿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于4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详细]
      十三次会议:国防动员法草案
    规定战争灾害预防等事项

      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等事项…[详细]

    保证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
      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本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详细]
    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国防动员法充分地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详细]
    规定适龄公民有担负国防勤务义务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详细]
    国防动员法草案
      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提出国防动员建设指导原则: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详细]
      十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
    拟明确代表人数城乡同比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详细]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详细]
    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
      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详细]
    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详细]
    选举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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