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处罚偏轻 成贪官护身符 |
一些贪官动辄贪污几百上千万,若老实交代就是受贿,最高刑是死刑,若装糊涂死活想不起来就是来源不明,最高刑五年,孰轻孰重,一望即知。[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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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非法所得2000多万,其中社会金200多万,而来源不明财产达到1800多万,最终,肖、胡二人仅仅一个死缓,一个无期。[详细] | |
延伸:量刑上限只是调整到十年,为何不会更严厉 |
法律如果说按照贪污受贿罪去追究他的责任,但是却没有足够证据,所以与其把他放跑,还不如设置一个兜底性惩罚条款,这就是《刑法》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真正原因,也正因为这一法律设计是个兜底条款,所以量刑上不宜过高。[详细] | | |
焦点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悖于无罪推定理念 |
正方:不悖于无罪推定 是举证责任倒置 无罪推定是原则,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当事人说明自己财产的来源这个时候又成他的责任,我们理论上把它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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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有悖于无罪推定 财产来源不明不应认定为有罪 说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就说明要让这样的一个人来讲清楚我这个财产从哪来的,但是法律上有一个规定,就是说如果没有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话,那就应当认为他无罪。[详细] |
解决: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假如法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定期、如实申报财产,说明财产来源,并由此形成一个基本制度,那么,如果官员违反此制度,就可以按照其违反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进行惩罚。[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