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1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人大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一石激起千层浪,报告曾引发舆论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让公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充满期待,更是被不少媒体视为人大摆脱相对弱势的一个重要表现。
但是,这样一种宪法性的监督权力,最终能否走进我国的政治生活当中,发挥出应有的常态化功能,却有待观察。一年时间过去,我们仍未看到有质询案发生。要将人大质询权做实,不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具体的程序性规程,还需要政府部门有足够的诚意,更需要人大代表具备足够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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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质询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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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空的法律:人大代表缺少勇气,更缺乏质询的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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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质询案的基本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须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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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工作对政府无约束力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一般公民的建议批评更具有权威性,可以产生更为直接有效的作用,即可以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是比群众监督效率高、比人大监督效力弱的一种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对政府工作是一种督促,而无法定的制约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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