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正考虑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一些原来可能得不到受理的争议,未来一两年内有望"状告有门"。《行政复议法》,又一部已经尘封十几年未做修改的法律,在十余年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逐渐沦为公民维权利“鸡肋”制度,“限行令”、“征地批复”……,面对着一个个事前缺失民意,事后又缺少监督的政府红头文件,含糊其词《行政复议法》让公众只剩了被破接受的份。

转发至: 搜狐微博 白社会 人人 开心网 豆瓣
“含糊其词”的行政复议法
12年行政复议路,法律条文仍含糊不清
含糊的条文让行政权力缺少限制
红头文件为何漫天飞: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例
含糊规定让公民对行政决定只有接受的份
公众对行政复议失去信任:“信访不信法”
 

“含糊其词”的行政复议法

 ——12年行政复议路,法律条文仍含糊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颁布施行,至今已12年。在十余年的实践中,这部法律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但是,用十余年后的今天的眼光回顾这部十余年前所立之法,其中的一些条文在表述方面给人以“含糊其词”之感。

何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同,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二者都保护合法权益的救济功能。两者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的解决办法。《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成功解决了几十万件政府行政争议,目前每年解决的政府行政争议在8万件左右。行政复议制度由政府设立,具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例如不收手续费、手续简便、专业技术性强等。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故而《行政复议法》仅仅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对于像车辆限行令、楼市限购令等效力不仅针对具体人而是针对某一人群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受《行政复议法》的约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很不“具体”的概念。

“正当理由”

  行政复议法多个条文中规定的“正当理由”一词给人以含糊之感。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均有“正当理由”一词,如: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中的“正当理由”给人有含糊感。由于行政复议法没明确规定“正当理由”的情形,使得人们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很难把握何种理由属于“正当理由”,何种理由属于“不正当理由”。

“必要时”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均有“必要时”的规定,如:第二十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由于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必要时”的具体情形,因而使得人们很难遇到“必要时”。

“认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的“认为”是一种含糊规定。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将停止执行的情形仅用“认为”二字予以规定,过于笼统、含糊。

“不当”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当”一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没有一致的观点,在实践中没有判断的标准。由于没有判断“不当”行为的标准,因而在实践中极少见到行政复议制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案例。

“其他”

  行政复议法若干条文中出现的“其他”一词让人感觉到是一种“含糊其词”的表现。如: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中,"其他"一词即属于一种含糊表述。

“不可抗力”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中的“不可抗力”让人有含糊感。目前,只有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一词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行政法律对此则没有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政策的变化、新法律的颁布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民法通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复议法更没有规定。因而,行政复议法将民法通则中原本就含糊的概念再笼统地照搬的作法更是增加了人们的含糊感。

“一定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定期限”是十分明显的含糊规定。[详细]

 含糊的条文让行政权力缺少限制

 ——红头文件为何漫天飞: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例

含糊的条文让行政权力缺少限制
  政府机关及其工人员在施用公权力的过程中,相对于弱势的公权力,具有先天的强势性,所以必须有所节制和收敛,否则公权力的恣肆必将导致政府公信力的弱化、下降乃至缺失。而《行政复议法》就是一部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应当是公民籍以对抗公权力侵害的有力工具,但是《行政复议法》条文模棱两可,含糊其词,则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公权力可能因条文的含糊而找到滥用的借口,所以作为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的条文必须做的精确,下面就以如上所述的抽象性行政行为为例,加以说明:
何为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载体和途径,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通过两个概念,可以清楚的看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特定与否,而调整对象的特定与否又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的大小。

红头文件是典型代表

  红头文件即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形形色色的问题"红头文件"屡见不鲜。河北东光县文教局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小学报名要持父母编制证,湖北汉川市政府办公室曾以"红头文件"名义,要求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某种特定品牌的酒,河南沁阳市为吸引投资,更曾在3年内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规定投资5000万元者开车违法不罚。发布问题"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其指向对象具有广泛性,所以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

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缺乏清晰规定

  2008年,北京市政府一纸“限行令”文件,使“限行措施”成为“常态”。一项涉及数百万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民意缺声的背景下出台。2009年,律师张先生在限号期间驾车上路被罚,遂以“限行令”仅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处罚违法。但这一称为国内首例“尾号限行案”的行政诉讼,以原告败诉告终。原因为“限行令”为抽象而非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中缺少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公众缺少救济:附带审查制度逼人“以身试法”

  当前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相比,一大特色就在于它规定可以通过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来“附带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教授说,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却比较少见。“因为,‘附带审查’意味着你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申请复议。只有当你因为违反被处罚了,才能同时对处罚的依据申请复议。这种制度设计有缺陷,实际上是把人逼到‘以身试法’、以违法方式才能得到救济权的境地。”

含糊规定让公民对行政决定只有接受的份

含糊规定让公民对行政决定只有接受的份

——公众对行政复议失去信任:“信访不信法”

  真正发挥良好作用的行政复议,可以在行政诉讼之前,有效诉讼案件。行政复议的生命力除了公正,也在于灵活、方便,无论是听证和听取意见的方式,或者是调解的方式,可以情况有所不同。而在中国行政争议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走行政复议的人没有走行政诉讼的人多,而更多的人走的是信访道路,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特有的怪现状,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事项、过程等规定的“含糊其辞”不仅让公民对政府决定只有接受的份,也让行政复议制度成了公民维权可选选项上的“鸡肋”制度。

怪状:行诉案件上升,复议案件却连降

  2001年,律师乔占祥叫板铁道部轰动一时,他要求撤销春运期间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其实乔占祥最初走的并非诉讼途径,而是行政复议。他的复议请求,也不仅是撤销涨价的行政行为,还要求一并审查并撤销涨价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乔占祥之所以首选行政复议进行维权,原因是程序不但简单灵活,且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就可从源头上纠正违法行政。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体系中,行政复议应该是公民首选途径,受案数量应该数倍于行政诉讼。但现状正好相反。[详细]

原因:含糊的规定让公民申请复议“无法可依”

  2002年,太原联通称自8月1日起向手机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一用户以违约为由将这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该公司提出的答辩理由是未违约,原因是此项收费经过了山西物价局批准,还将物价局批文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用户看到后,以山西物价局的审批行为违法为由向当时的国家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山西省物价局的批准行为。国家计委审查的结果是不予受理,理由是山西物价局的审批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得到这样的结论后,该用户对行政复议制度很失望,有了模糊的法条规定,政府部门推托甚至强推“红头文件”更加有恃无恐。

过程:复议缺乏明确规定,成行政机构家务事

  北京市某区张琦和11位村民所建仓库被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下了强拆决定书。他们以12名村民名义提起行政复议,而后经区市两级政府,却被告知不能以不能使用“某村12名村民”等不准确的名称,仅立案环节就耗时几个月,张琦难以理解:“行政复议虽免费,可程序却这么繁琐。复议机关会向着我吗?他们可都是一个系统的。行政复议法不好使,原来对它的期望太高了。”其实何止是程序,行政复议法对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不明,政府在复议的审议过程也不会向申请者公开,不免让人觉得行政复议是行政机构家务事,申请人不过是“外人”。[详细]

结果:行政复议成了公民维权的“鸡肋”制度

  “当前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还不如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多,更不用和信访的人数相比!”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说,“当前中国最重要的国情是‘信访不信法’,但信访并不是社会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信访甚至带有'拦车陈情告御状,击鼓鸣冤盼青天'的封建色彩。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当前信访制度不仅成了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而且对诉讼其等其他主要方法构成挑战,如循着信访这条路反复处理,特别是已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案件再进入信访程序,无疑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



  更多>>
2011.9.13 2011.09.09 2011.9.08 2011.9.07 2011.9.06
手机红名单,要进不简单 空气污染指数的疑惑 康菲的 街道办:
2011.9.05 2011.9.02 2011.9.01 2011.8.31 2011.8.30
台湾刑诉法16年14改 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 强迫自证其罪,难说再见? 被标上 失控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