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谷开来不出庭作证并无不妥
薄谷开来作为被告人的配偶 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详细]
被告人的直系亲属只有在侦查、起诉阶段提供证据的义务,却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作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不出庭作证从法理上看并无不妥,她向法院以书面和视频的形式提供了证言,这也是法律认可的有效作证方式。[详细]
薄谷开来可以自愿出庭,书面证词“杀伤力有限”
但法律并不剥夺直系亲属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证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而薄谷来开明确拒绝了法院的出庭要求,则表明她并没有此意愿。
关于当事人亲属作证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只有在其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对方无相关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认定。因此,薄谷开来对薄熙来受贿、安排其与王正刚商量侵吞500万等指控的“杀伤力”,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详细]
不同于薄谷开来,很多贪官亲属很愿意出庭作证
在很多贪贿案件中,很多贪官亲属往往愿意走向法庭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推翻”之前做出的证词。但是,他们的出庭要求几乎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许可。典型的例证就是,近亲属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出庭作证的案例却少有耳闻。而且,即使其真的走向法庭并做出新的陈述,法官通常来说也不会相信至少也不会轻易相信。因为刑诉法中又进一步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其立法初衷是要求法院对这类证据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详细]
还有哪些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除亲人外,还有四种人不用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了例外原则,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据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详细]
但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难以操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证人不出庭的范围进行限制和规定对于补充法律漏洞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规定极为笼统,往往在实践中无法把握,所以并不能很好地规范证人出庭与不出庭的行为,杜绝证人不出庭的随意性。因为对年幼或未成年人的理解非常混乱,各地做法不一。疾病严重或行动不便到什么程度很难界定;其他原因更是广而无边,无法确定。[详细]
“隐蔽出庭”有效保护证人安全
2012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尝试适用新《刑诉法》审理了一起贩毒案,对于率先出庭作证的两名缉毒警,考虑到缉毒警工作性质不宜在公众中公开其身份,法院特意用两个毛玻璃屏风挡在两位证人对着旁听席和辩护席的方向,并要求现场摄像、拍照的记者回避。对两名缉毒警的身份,公诉机关也只是用王警官和李警官代替二人的真实姓名。
据了解,目前全国很多法院已经具备对证人进行面貌保护和声音处理的技术,对于哪类证人该采取何种保护措施,将根据证人保护的需要来定,分级别保护。
[详细]
接下来,王立军理应出庭作证
王立军无疑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检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王立军无疑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并不符合“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一例外规定。从法理上看,王立军完全应该出庭作证。[详细]
无正当理由,法院可强制王立军出庭作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同意出庭的情况较少。因此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证人强制出庭的专门条款。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通知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如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目前身陷囹圄的他几乎没有逃避的可能。[详细]
王立军出庭对案件有积极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主动自愿出庭,也可以按照诉讼当事人申请,依人民法院的通知传唤出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正性,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详细]
薄谷开来作为被告人的配偶 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详细]
被告人的直系亲属只有在侦查、起诉阶段提供证据的义务,却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作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不出庭作证从法理上看并无不妥,她向法院以书面和视频的形式提供了证言,这也是法律认可的有效作证方式。[详细]
薄谷开来可以自愿出庭,书面证词“杀伤力有限”
但法律并不剥夺直系亲属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证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而薄谷来开明确拒绝了法院的出庭要求,则表明她并没有此意愿。
关于当事人亲属作证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只有在其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对方无相关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认定。因此,薄谷开来对薄熙来受贿、安排其与王正刚商量侵吞500万等指控的“杀伤力”,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详细]
不同于薄谷开来,很多贪官亲属很愿意出庭作证
在很多贪贿案件中,很多贪官亲属往往愿意走向法庭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推翻”之前做出的证词。但是,他们的出庭要求几乎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许可。典型的例证就是,近亲属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出庭作证的案例却少有耳闻。而且,即使其真的走向法庭并做出新的陈述,法官通常来说也不会相信至少也不会轻易相信。因为刑诉法中又进一步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其立法初衷是要求法院对这类证据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详细]
除亲人外,还有四种人不用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了例外原则,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据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详细]
但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难以操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证人不出庭的范围进行限制和规定对于补充法律漏洞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规定极为笼统,往往在实践中无法把握,所以并不能很好地规范证人出庭与不出庭的行为,杜绝证人不出庭的随意性。因为对年幼或未成年人的理解非常混乱,各地做法不一。疾病严重或行动不便到什么程度很难界定;其他原因更是广而无边,无法确定。[详细]
“隐蔽出庭”有效保护证人安全
2012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尝试适用新《刑诉法》审理了一起贩毒案,对于率先出庭作证的两名缉毒警,考虑到缉毒警工作性质不宜在公众中公开其身份,法院特意用两个毛玻璃屏风挡在两位证人对着旁听席和辩护席的方向,并要求现场摄像、拍照的记者回避。对两名缉毒警的身份,公诉机关也只是用王警官和李警官代替二人的真实姓名。
据了解,目前全国很多法院已经具备对证人进行面貌保护和声音处理的技术,对于哪类证人该采取何种保护措施,将根据证人保护的需要来定,分级别保护。 [详细]
王立军无疑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检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王立军无疑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并不符合“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一例外规定。从法理上看,王立军完全应该出庭作证。[详细]
无正当理由,法院可强制王立军出庭作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同意出庭的情况较少。因此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证人强制出庭的专门条款。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通知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如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目前身陷囹圄的他几乎没有逃避的可能。[详细]
王立军出庭对案件有积极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主动自愿出庭,也可以按照诉讼当事人申请,依人民法院的通知传唤出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正性,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