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 田雨 邬焕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巩固清理超期羁押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规定进一步提出要严厉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规定明确,将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前一段的清理工作来看,超期羁押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张仲芳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这个规定,旨在建立起有效的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高检承诺每年两次通报检察机关羁押情况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田雨 邬焕庆)为了真正做到“阳光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环节遵守法定羁押期限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检察长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加强督办。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了解、检查本部门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其中,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每月通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每季度通报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国检察机关各通报一次。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田雨 邬焕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25日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清理、纠正超期羁押进展情况,自7月21日宣告“检察环节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后,又发现检察环节存在16人超期羁押,其中广东7人、云南5人、黑龙江3人、海南1人,目前已全部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5月开始,统一部署开展了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重点是纠正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到7月21日,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8月1日以后检察机关是否出现新的超期羁押问题深入进行了检查。同时,对举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10月中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派出4个检查组,对反映检察办案环节超期羁押问题比较集中的7个省进行认真核查。检查组深入到13个分州市检察院、24个区县检察院和19个看守所进行实地督查。同时,有关省级检察院也组织人员进行自查。通过检查组的核查和各地自查,又发现检察环节存在16人超期羁押,其中广东7人、云南5人、黑龙江3人、海南1人,目前已全部纠正。
陈振东介绍说,自7月22日设立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电话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接到举报电话1800多件。截至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及举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线索165件。审查后向有关省级检察院发函交办并要求上报核查结果的155件。目前已累计收到上报核查结果134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省检察院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118件。他表示,在这些举报线索中尚未发现检察环节超期羁押情况。
在发布会上,陈振东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湖南、海南、山西三省检察院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分别出现漏报检察环节超期羁押问题,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批评,并责成湖南、山西两省检察院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廖鸿斌行政记大过,免去其副科长职务;对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夏跃辉行政记过;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到省人民检察院作检讨,公诉、监所检察部门领导向本院党组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责成省检察院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到两市帮助查找问题,总结教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已在全省检察系统对漏报检察环节超期羁押情况的晋中、忻州两市检察院进行了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逮捕措施要慎用
在押犯罪嫌疑人可约见驻所检察人员投诉超期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规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
检察院须24小时内告知被捕人家属或单位羁押处所
检察院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通知办案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