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都市报记者 仲思东 实习生 黄 森)被错误羁押,国家是否应该予以赔偿?回答是毋庸置疑的。日前,南宁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曾被错误羁押723天的武鸣锣圩镇罗福村人邓立强予以赔偿,赔偿金为40437.39元。
本报去年12月12日“八桂特稿”版曾对邓立强的事情经过予以详细报道。邓立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1年11月27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逮捕。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检刑诉字(2002)第87号起诉书指控请求人邓立强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0月8日向南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南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判处邓立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邓立强无能力不予赔偿。宣判后,邓立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以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03年11月6日,南宁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作出(2003)南市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邓立强无罪,于2003年11月20日公开宣判,并当庭释放。邓立强实际被错误羁押723天。
2004年1月12日,邓立强委托南宁市中钧律师事务所的农永才律师向南宁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的申请,要求南宁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侵犯其人身权的赔偿金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邓立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南宁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宣告邓立强无罪后,邓立强被错捕错判,已经依法确认。对此,赔偿请求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请求人邓立强被无罪羁押,南宁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决定两家单位共同赔偿邓立强被错误羁押723天的赔偿金人民币40437.39元(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55.93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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