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淄博7月20日电7月23日,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将在济南召开,淄博作为山东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典型,将在大会上作经验交流。会议召开之前,记者对淄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一事作了进一步采访。
据淄博市法制办主任李洋讲,行政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中比较难把握的部分,很多法律、法规、规章上都有类似“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的条款,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免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条款,而一些一线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正是根据这些模糊字眼,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合法之名行不合理之事,从而产生了行政执法不公和对处罚“讨价还价”的现象,这样不但执法人员操作不便,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及行政部门的形象。据了解,自2005年8月份以来,淄博市法制办对涉及的84部法律、225部法规、429部规章中带有行政处罚幅度的2231条条款细化为7295条,并在全市52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开始试点,试点过程中,对很容易产生争议的行政处罚,现在开始出现零投诉。
2007年7月3日,淄博再出重拳,《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经第六十八次淄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规定》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监督等内容。《规定》注重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加强约束和规范,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同时《规定》还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思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保护。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为了规范和防止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有关监督手段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予以固定下来,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等。(刘倩文王申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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