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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建立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4日14:57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青州人大制定了《关于市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进行了明确界定,以保护合法执法行为。“错案”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所办结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应当纠正的案件。“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影响案件及时、合法处理的行为。

  《办法》对责任区分作了详细具体规定。一是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由鉴定人、勘验人过错造成鉴定、勘验有误,而导致错案发生的,由鉴定人、勘验人承担责任。二是分管负责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造成错案、执法过错的,由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分管负责人批准承办人错误意见,造成错案、执法过错的,由分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三是下级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机关正确的决定或者向上级提供的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足,或者隐瞒事实、证据而造成错案、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机关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根据其错误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合法的执法行为;有错必纠,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同时,该《意见》还对责任追究的程序等作了详细具体规定。(山东青州人大 赵建华)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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