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盗窃罪定罪数额将从800元上升至1000元。这是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的规定。
昨日,就该规定中的亮点变化,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孙明逐一进行了解读。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王松波 刘静
变化1
盗窃定罪数额标准提高200元 孙明说,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也就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根据新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与之前相比,提高了200元。”孙明解释,之所以提高,有3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盗窃罪属侵财类案件,应随着经济发展规律作出调整,而最近的一次调整,也是12年前,1998年4月作出的,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
其次,是为了量刑均衡的考虑,纵观国内各地的标准,量刑起点基本已超过800元,不同的地方,有的有罪有的无罪,不太适当。
同时,盗窃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轻。
新规定6月12日起开始实行,也就是说,“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变化2
因生活所迫盗窃 不满1500元可不按犯罪论 是不是所有盗窃价值1000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要作为盗窃犯罪处理?
“不完全是这样的”,孙明解释,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有下列几种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这一款规定的基本精神是,认定犯罪时,盗窃数额是基础,还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情节区别对待,这一规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质疑
会不会影响打击盗窃犯的力度 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会不会影响我省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孙明表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是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的,并不是一定要动用刑罚,刑罚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宜动用。
盗窃不构成犯罪,即使不动用刑罚处罚,政法机关还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地遏制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发生。
同时,提高200元幅度的“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相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状况,不足以刺激盗窃行为人员产生犯意,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部分地区盗窃罪认定标准 地区 数额较大 巨大 特别巨大
北京 1000 1万 6万
上海 2000 2万 10万
浙江 2000 2万 8万
江苏 1000 1万 6万
河北 800 1万 5万
吉林 1000 1万 5万
黑龙江 500 5000 3万
(单位:元)
其他变化: 盗窃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之前的1万元、5万元,提高至现在的1.5万元、6万元。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多次扒窃作案,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财物的情节,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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