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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长受审称遭刑讯逼供 法庭首启程序调查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8月20日03:35
  18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乐至县原交通局长涉嫌受贿一案。与以往庭审不同,法庭审理多了一道程序:针对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的说法,启动程序进行调查。

  这一做法的依据是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两高三部”颁发的“排除非法证据”新规定,当被告人提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在已公开信息中,四川之前还没有庭审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几位法学界人士指出,不管此案是否有刑讯逼供,这次庭审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就是一大进步,从程序上给予了保障。

  今年2月6日,资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了乐至县原交通局局长宋立光。公诉机关指控,宋在任交通局局长期间,6次收受多人贿赂总计达75.5万元。

  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宋立光都对以上指控事实予以承认。但在第二次会见律师时,宋立光称自己原来的供述都是假的。

  宋立光称遭到了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等方式的刑讯逼供。在律师给其作的笔录中,宋立光称,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受贿的事实,就把其妻子、兄弟、父亲等家人都抓起来;在被转押到凉山美姑县看守所后,在零度气温的情况下只给其穿单衣单裤,睡觉不给被子;在美姑看守所内,先后转了4次监室,在巨大的心理和身体压力下,他才违心供述了受贿的事情。

  宋立光的律师黄勇将该笔录作为申请法院调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递交给了法院和检察院,并同时申请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以及同监室在押人员出庭作证。审理此案的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为慎重起见,在上周四召开了庭前证据交换,让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出示了各自的证据,并播放了侦查机关制作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审判长表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应当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线索,但目前被告方提供的证据都是概念性的材料,无具体的线索,因此法庭将在庭后再进行调查。经过一天的庭审,法庭最后宣布,根据调查的情况,择日再开庭。

  据《成都商报》

  争议一:侦查人员未到庭作证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3名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3名侦查人员都表示自己没有对宋立光刑讯逼供。对于公诉人出示的3份情况说明,宋立光表示其中两名侦查人员的确没有对自己刑讯逼供,但其他一人对自己进行了言语威胁,还有9名侦查人员对自己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宋讲出了这9名侦查人员的姓名和单位,法庭都一一做了记录。宋立光特别讲到了一位姓张的侦查人员对自己多次刑讯逼供,甚至还拿电棒拍过。公诉人当庭表示,由于该侦查人员出差在外,因此不能做出情况说明。

  争议二:为何要异地关押?

  宋立光称自己被多次转移异地看守所。公诉人认为,转移看守所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间串供,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争议三:是否5天5夜连续讯问?

  对于自己遭受的印象最深的“刑讯逼供”,宋立光认为是在美姑县看守所的5天5夜连续讯问。对于这5天的提讯记录,公诉人查询档案后表示,这5天的确都有讯问记录,但记录显示都是当天讯问,当天押回监室。

  争议四: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对于宋立光自称遭到的刑讯逼供,公诉人认为庭前证据交换时,当庭播放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表明,宋是在未受到胁迫状态下如实交代的,不存在他说的情形。但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中有20多份对宋做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仅提供了其中5份录像,不足以说明侦查机关未对宋刑讯逼供。

  据《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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