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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策划 No.422011.4.13

  3月23日,药家鑫案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药家鑫会不会被判死刑,已成热点话题。此专题试图以此案为切入点粗略对比下中美不同的法律现象,设想药家鑫案如果在美国会有什么样的情况?当然,专题无意夸大美国程序正义的绝对优越性,因美中本就属于不同的法系,自然就有着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但是作为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的国家,美国毕竟有其可借鉴之处…[我来说两句]

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正当地获得民意?

美国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案子在判决后会及时公布详尽的判决书,让民众和媒体在事后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

被告不是待宰羔羊 律师也不是配角

程序法律要优于实体法律的意义,美国严格的程序规则保证了被告的权力,被告律师是检院的平等对手,不是法庭上的弱势群体。

如何保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

美国律师的任命罢免都有这严格的程序,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官权力较大,薪酬优厚,均是权威专家,保证了自己的独立性。

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正当地获得民意?

  庭审药家鑫案时,法院发了500份问卷将作为量刑参考,除了记者和受害者亲属,现场500名旁听者收到了一份特殊的问卷“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列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难道西安中院在山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那么美国人的陪审团制度又是如何运转的呢?[详细]

陪审团制度让民意在审理过程中得到体现

  美国陪审制度是指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绝不能够质疑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公正性,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让僵硬的法律融进了百姓的柔性意志,当然陪审团成员的选择有一套严格的选择和罢免等程序,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正当性。[详细]

陪审团不要专家、教授、官员

  美国陪审员都是实实在在、普普通通的百姓,法院筛选陪审团成员的有个重要标准:第一,不要专家教授、地方官员,不要任何有倾向的、有影响力的人员,以防案子审讯受到误导、干扰。第二涉案者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一律排除。陪审团任务很明确,就是在审讯过程中,依据证词和证据各自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陪审员只凭事实来判断的,并不难做出裁决。

法律和媒体的事后而非事前监督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更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媒对司法的大量报导。判决书会把法官对一个案子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从而使任何人都能据此对法官的判决进行分析与评价。一件案子判决后,判决书通常马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近期的案子和判决书更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在互联网上检索和阅读。这种判决体例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透明度,成为对法官判案质量的一种有效监督和促进。[详细]

 程序正义:被告不是“待宰羔羊” 律师也不是弱势群体

  药家鑫案本来事实非常简单,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法官依据法律做出准确判定并非难事,但就是这样简单的案件却冒出调查问卷等诸多怪状,药家鑫和余祥林、赵作海一样,可以当做一面观察法律现状的镜子,法律与程序的摇摆不定让穷人与富人都面临着同等的不确定风险。回望1995年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美国人对程序正义看似死板的追求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我来说两句]

判决前被告不是任何人的“待宰羔羊”

林达在忆辛普森案时写道: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详细]

严格程序规则:宁放坏人也不冤枉无辜者

辛普森杀妻案案件事实也如药家鑫案一般清楚,但在长达13个月的审判后,陪审团最终还是宣布辛普森无罪,检方自始至终缺少谋杀的现场证明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其他证明大都是间接推断,同时检方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人,许多问题难以解释,而一名警官所作伪证让案件没了悬念。当年的主审法官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然而正如大法官道格拉斯所精辟指出的:“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辛普森案虽是错案但却赢得了一直好评。[详细]

法院检方不穿一条裤子 律师不是弱势群体

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么区别,检方和辩方就象两支均势力敌的运动队。而法官就是这个“运动场”上吹哨子的裁判,但断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儿,他也压根儿就没那份权力。最终到底是谁在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大百姓,即陪审团。在美国不会出现公诉方与法院穿一条裤子,一边倒的情况,也绝不会律师在检方的“淫威下”提心吊胆的情况(当然检方不会愚蠢到这种地步),大家在法庭上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谁有证据谁的腰杆就硬。[详细]

法院如何保证在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只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就药家鑫案,以及在此之前的李启铭案、黑老大刘涌案,媒体裹挟着公众愤怒让法官没了阵脚,法律的权威也在一次次的丧失自己的威信。那么如果药家鑫案放在美国,法官会有如何的表现?[我来说两句]

任免或罢免体制体现三权分立制约

  美国司法独立的基本框架是在宪法中规定的,规定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美国的缔造者将司法独立明确写入宪法,希望通过司法对行政和立法部门加以约束,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宪法的缔造者要求行政、立法和司法兰一个部门在相对独立的同时,又要彼此制约,由行政和立法部门掌握联邦法官的来源,使行政和立法部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司法部门的意识形态,彼此协调工作,同时也防止由不称职的人员掌握司法权力。[详细]

丰厚待遇和较大职权保证独立与公正

  在美国宪法缔造者眼中,法官的任期和工资待遇构成了司法独立的一个根本问题。通过规定法官的终身制并给予他们稳定的、较优厚的工资,试图杜绝法官为了保全职位和薪水而在处理案件时屈从于外界压力,有失独立与公正,所以法官任职后薪酬不得削减。 联邦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著名的马伯理诉麦迪逊一案中,以他对宪法的理解,判定联邦法院有权判决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活动违反宪法,树立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最高权威。[详细]

法院不是政府、立法机构的司法工具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和参议院认可,并享有终身职位和固定工资,这样就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维护司法独立。法官在就任后基本上不会失去职位或薪酬。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但弹劾有这种严格的要求,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这都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正常的司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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