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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赔偿都叫国家赔偿

最近关于赔偿的话题又引发热议。一位美籍华人在上海航站踩油渍钢板摔伤,获赔逾73万;一位母亲被迫失去她七个月大的孩子,获补助7万。于是有人感叹“同命不同价”,但事实上,赔偿、补偿、补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补助不是赔偿,补偿也并非道歉。因此,不同的案例有了不同的结果,不同的结果又代表不同的命运。而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有多少人分得清……【你了解这些细微文字之间的差别么?
  【新闻背景:美籍华人上海航站踩油渍钢板摔伤 获赔逾73万元陕西镇坪强制引产事件终结 当事人获7万余补助

【一个现实】:国家赔偿并不是谁都能拿到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我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 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国家赔偿案件2108件,同比上升53.64%;审结2035件,同比上升43.41%,其中刑事赔偿案件占43.31%,非刑事赔偿案件占56.69%。决定赔偿的案件占三成。在非刑事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案件占一成。

【背后】索求国家赔偿为何如此"艰辛"?
国家赔偿法盲区使索赔困难重重
盲区一:精神赔偿"缺席"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几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受害者麻旦旦最后得到的赔偿金不过74.66元。麻旦旦身心俱疲,这点钱还不够她买套《心灵鸡汤》以寻求慰藉…
盲区二:请求人"关卡"过严
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处长):《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才可以提起诉讼,对失踪人的权益却只字未提。对请求人的资格规定过于严格,使得受害者或相关人员获得国家赔偿困难重重。
盲区三:无过失行政行为难获赔
目前,我国存在一种合法"错拘、错捕"现象。在诉讼程序中,极个别被临时拘役的人被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但是,在其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公安机关往往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法院往往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每个人都曾经争取过更多的赔偿,但最终没能如愿
佘祥林案:
1994年,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被判处死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详细]

赵作海案:
1999年,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具无头尸被拘留,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详细]

杨志杰案:
1991年,曲阳县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牛4岁的儿子被炸死,该村村民杨志杰涉嫌作案被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保定市中级法院一次死缓判决,被省高级法院发回,2003年6月6日,此案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杨志杰回家而结束。[详细]

邓吉元妻子引产案:
陕西省镇坪县产妇冯建梅被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带至医院,注射针剂强制引产。当时腹内的胎儿已有7个月,近乎发育完全。事后坪县政府按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详细]

麻旦旦案:
少女麻旦旦被称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澄清后,咸阳公安局的人带麻旦旦做了处检,证明其是处女后,泾阳县公安局仅按当地日平均工资,向麻旦旦支付赔偿74.66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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