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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频繁上演的城管与小贩的激烈冲突都是悲剧,社会舆论往往希望在不忍卒读的情节之中,为夏俊峰鸣冤成为网民中间绝对主流的态度。在政府公信不足、司法权威堪忧的当下,这 种善良目的与行为也就成为舆论监督司法一种表现。社会发展之弊既不是夏俊峰能承担的,也不是司法机关可以解决的,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事实进行裁决,是司法机关唯一能做的。 [新闻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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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生死固然重要,维护法律公正同样重要
凭感情说谁该不该死,不如关注审判过程是否公正
审判程序公正,才不会有下一个夏俊峰式悲剧发生
夏俊峰案虽终审宣判,但“正当防卫”之争仍有意义
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才是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体现在没有什么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个人的生死固然重要,维护法律公正同样重要

——凭感情说谁该不该死,不如关注审判过程是否公正

一个人的生死固然重要,维护法律公正同样重要
  毫无疑问,夏俊峰“不服”的是这个取其性命的死刑判断,尽管他自己、律师作出的辩护都称,之所以轧死城管属于正当防卫,但一审二审都认定其理由不能成立,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显然,除了被告夏俊峰及家属和律师不服,联系案件的起因,最起码的谋生诉求都不被城市所容忍,乃至于冲突升级,发展到利刃相向、两败俱伤的地步。“不服”二字不啻是处于社会底层群体的泣血呐喊。对于审判过程中的焦点,我们能否得到一个清清楚楚的界定和澄清这个是尤为关键的。

社会阶层之分让人同情弱者,盲目的道德预判容易背离法治

  从新闻后面的网友评论还能看出一些端倪:大量评论直指“城管活该被刺”“相信是城管先动手的”“小贩自卫无罪”……甚至有个别网友称夏俊峰为“英雄”。总之,林林总总的留言中,居然极少有同情城管被刺的,这实在值得深思。这些年,城管伤害商贩的事例要远多于商贩伤害城管,在城管扇老人耳光、扯断老人手指等恶性事件中,城管的形象和地位日趋恶化。网友们不管是看到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都将矛头习惯性指向城管。此习惯的形成,表面上固然“得益于”不少城管执法方式缺乏人性,但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城市秩序、形象与民生生存之间的矛盾,城管作为矛盾的结点,自然少不了惹是非。加之,城管与商贩之间的地位有强弱之分,人们容易出于心底的怜悯同情弱者。

民意是决策的基础但不能等同或代替法律,各种压力干扰左右审判更难公正

  在情、理、法相悖的案件中,经常有民意请愿的说法,崔英杰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重庆打黑,这一起起民意或行政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例中,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下“曲法以伸情”。我们不是否决所有的民意,在司法实践中考量“民意”,也有助于加强判决的正当性。但是我们决不能落入“情理法”的俗套,药家鑫的邻里、朋友为其请愿, 其实质就是牺牲法律的规则,使得法律弯下腰来适应更多的具体情境。所以无论是民众还是执法者,在民意选择和回应民意的选择上,都应该慎之又慎。[详细]

审判程序公正,才不会有下一个夏俊峰式悲剧发生

审判程序公正,才不会有下一个夏俊峰式悲剧发生

——夏俊峰案已终审宣判,但“正当防卫”之争仍有意义

  虽然夏俊峰案已经终审宣判,但展开“正当防卫”之争不能说是没有意义的,毕竟还有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这一关。而更进一步说,夏俊峰的生死固然重要,但我们更应该关心法律的尊严问题。这起悲剧的发生,隐含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处安放的困境之问。只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不会有下一个夏俊峰式悲剧的发生。而这,显然有赖法治的实现。[详细]

轧死城管的小贩何以“不服”死刑判决?

  辩护律师认为:
1)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2)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3)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慎重对待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程序上无懈可击才能给双方以公道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详细]
  如果双方都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没有证人,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也不大。现在的情况是,被告人是否遭到多名城管人员狠踢下身等方式的暴力执法,控辩双方分歧甚大。而这一分歧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判处死刑,均有密切联系,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所在。[详细]

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开发商雇凶杀死钉子户因为“积极赔偿”而被改判死缓;局长手段残忍地杀死副局长,因为认定有“自首情节”而被改判死缓。我们期待,在死刑核准这最后一道门槛,夏俊峰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

 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才是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体现在没有什么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才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一个人治社会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但现实执行中,法律和法律以外的因素时常有着盘根错节的交融,法不责众的同时,法律还需顾及民意走向,而民意走向偏情绪化,有时甚至是非理性的,这就让“好民或好官论”攻破法律成为可能。凸显法律易受制于情感或权力,舆论与法理界限模糊不清。因此,我国法律的尊严易被矮化,法律威严亟待重塑这或许是我们应反思的。[详细]

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怕只怕错案复错案

  怕只怕错案复错案,怕只怕在迂回曲进的路上,我们总是无数次地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你看,司法故事中死者归来的传奇早已不止一起,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诸人前赴后继。即以跨省追捕而言,同 样前有王帅,后有谢朝平、彭宝泉、王鹏之流。只见人治,不见法治。这也正是江平教授曾经指出的,“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详细]

法治社会需要每个人尊重法律

  李庄当下的身份是一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和其他一些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同,他得到了网民以滚动播报形式实现的围观。对庭审程序的围观,显然不应当是各种猜想的催化剂,而应当是围观者以法律 和案件本身思考李庄案之契机。或者说,在今天,如果李庄案一定要成为一个符号的话,他应当是一个法治而非其他的符号。当然,总有人会将李庄案标上法治之外的符号,而这,恰恰说明了少数人对法治的内心认同尚待加强。而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从法制到法治,需要每一个围观李庄案的网民给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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