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在3月11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北京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从人大立法、监督、制度完善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他提到一点引发媒体关注——“下一步立法工作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要大大加强起来,这就要适当调整由政府部门主导立法的工作程序。”
“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其实并非新话题。吴邦国委员长在去年的人大工作报告中曾指出,到2010年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丰硕成果。然而,在一些地方,明显带有部门“功利色彩”的立法依然常见。回顾今年两会期间的不少争议性提案议案,不难看出,这种老习惯又浮上水面。[详细]
热点话题背后的共同问题:为了谁的利益? | ||||
|
立法中难以排解的部门利益 | ||
|
《邮政法(修订草案)》:由国家邮政总局起草
|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由国土资源部起草
|
《拘留所条例》:由公安部组织起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部组织起草
|
![]() |
|
|
适当调整政府部门主导立法,敢说还得真做 |
2007年6月,《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一审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四个多月后,接受两审的草案已焕然一新,对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19条32款39种减少到4条20款29种,并增加了“禁止燃气企业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等条款。这些防止垄断霸王行为的积极变化,无不得益于市民们的意见贡献。
凡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即便退一步来说,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与起草工作,提出意见,但不能担当起草工作的主角。从长远看,既然“部门立法”存在着系统缺陷,就应修改立法法,设立立法回避制度。
对在执法中片面追求部门利益而乱作为,或因对部门无利益而不作为的,都要严肃追究其失职的法律责任,以严格的监督来保证法律的落实,以严厉的问责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确保地方性法律法规真正“立”起来。
厦门探索“三结合”立法新模式
2004年国务院提出立法工作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2011年《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保护条例》是“三结合”的好例子。
北京市人大立法引入专业机构研究
2011年北京市人大首次尝试开展法规预案研究制度,草案起草前首先委托专业学术机构,对立法必要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进行研究。
公开立法机关的立法会议
2001年《婚姻法修订草案》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召开联组会议,就《婚姻法》修订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并由中央电视台转播,全民讨论此起彼伏,轰动一时。
往期回顾 |
|
Copyright © 2017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新闻 全部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