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缺失,公权力有恃无恐 |
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没有规定沉默权,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过草案仍然保留了第93条的规定,贯彻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仅有回答的义务,而且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无理狡辩,从而影响量刑。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因为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如实回答”。这当然意味着当事人无法保持沉默,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被迫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话,还有可能被迫自证其罪。草案中的这两条规定完全是相互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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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大行其道滋生冤假错案 |
刑讯逼供虽为立法所禁,但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以至于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的侦查模式,成为制造冤狱的恶之源。十余年间,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躲猫猫案、赵作海案等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曝光。以赵作海案为例,为了让赵作海认罪,办案人员居然在其头上燃放鞭炮,用尽各种方法折磨他。如此残忍的逼供手段,怎能不出现冤假错案?上述案件中每个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不断拷问着中国刑事司法的痼疾。《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一再被审视。中国亟须在立法上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因为刑讯逼供是这个前法治社会里久治不愈的顽症,由此而引发的冤假错案连绵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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