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两个日本男人在大连殴打两个中国女人一事
刘楠来研究员对警方处理的观点(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冯建仓研究员持同一观点):
关键是法医鉴定的结果是“轻微伤”,只适于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鉴定是“轻伤”或者“重伤”才能按刑法的伤害罪来追究。
属于轻微伤害,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有三种处罚方法,一种是警告,一种就是罚款,一种就是拘留。如果情节更加严重的也可以由警方出面进行调解,实际办案中警方的处理可能有轻有重有松有严,但警方的处理不能越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但是在这个范围当中,警方有一定的斟酌决定权。
至于究竟是一个日本人打的还是两个日本人打的,不是由受害方或加害方的陈述判定,而是由警方根据所掌据证据来判定(冯建仓研究员强调,若任何一方不服对警方不服,都可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诉,若对申诉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取经济赔偿、精神赔偿)。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一律平等的,同样性质的犯罪,同样的犯罪程度,应当依照法律同样处理,不能有轻有重。外国人在中国有一个外交保护问题,受到他们国家的外交保护,如果中国执法机关对执法不公,那么外国可能提出交涉。恐怕正是这个原因,执法机关在处理外国人犯罪就比较谨慎。也有过“内外有别”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不要把个人或者一群人的行为跟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行为混同起来,
中国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的确有一个正确看待自己的问题,我们是一个中国公民,也是世界的公民,首先自己尊重自己,另外也要求人家尊重我们自己,作为具有人格尊严的人,如果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无论在国内在国外,我们都可以理直气壮去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自己不能得到保护可以要求本国政府加以保护。
哪个民族都有它的民族主义,都在维护它民族的尊严,维护它在国际上交往的国家利益,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这一点也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遵循的是平等互利原则,这种情况下不能过分强调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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