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您认为是文化传统还是法律上的欠缺?
刘楠来:在一个国家尊重人权这是一个过程,在一个社会里面有很多很多的因素影响对人权的尊重,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执行上有很多这方面的因素存在。美国从宪法上来说,从独立宣言里面说是讲人权的,但是在美国社会发展过程当中有很多因素,使它在人权上面还是存在很多很多的问题。过去我们也讲过,比如种族歧视的问题,在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得到解决,少数民族各方面的人权受到很多限制,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它的暴力行为经常会发生,在国内经常发生暴力事件,对人的生命权不够尊重的一种表现。如果这个社会对人的生命权非常重视,这种暴力行为就会大大减少,而不像这么多。现在在监狱里面,在对待犯人这种态度,对待外国战俘这种态度,恐怕在美国国内还存在这些问题,使它不能很好地尊重人权。所以美国在尊重人权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持人:网友提到有一个被俘虏的伊拉克囚犯向记者表示受到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向美国政府索赔,要求到一个西方国家定居,最好还是到美国去,他认为美国对他来讲还是天堂。
刘楠来:美国我们也不能把它看成是天堂,也不能把它说成是地狱。美国有美国好的地方,美国也有不足的地方。在人权问题上我觉得应该比较全面来看待。
7. 关于两个日本男人在大连殴打两个中国女人一事警方的处理,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冯建仓研究员和刘楠来研究员的观点是一样的,关键因为是法医鉴定的结果是“轻微伤”,只适于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鉴定是“轻伤”或者“重伤”才能按刑法的伤害罪来追究。到底属于哪一种应该由警方认定。究竟是一个人打的还是两个人打的,不是由受害方或加害方的陈述判定,而是由警方根据所掌据证据来判定。冯建仓研究员强调,若任何一方不服对警方不服,都可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诉,若对申诉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取经济赔偿、精神赔偿。
主持人:新闻报道两个日本男人在大连殴打两个中国女人,他们是公寓的邻居,中国女人抱怨日本男人半夜弄出刺耳的声音,敲了敲墙。据两个中国女人说两个日本男人找上门来暴打她们,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但日本人沙八只承认一人动手一人未动手。大连警方对其中一个日本人进行了拘留,另外一个日本人放了。网友认为警方有偏袒之嫌,您对这种涉外法律有什么看法?
刘楠来:主要是对事实的认定,这件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这两个日本人到两个中国女人家里实施殴打?打两个中国女人实际是一个人打还是两个人打,打的程度怎么样,这都涉及到事实的认定问题。我们不是在场的人,很难说得清楚,我们只能相信处理这个事情的警方他们对事情的认定。在这方面我们没有根据,不知道具体事实情况怎么样。关于这件事情造成的后果就是打伤了人,这点应当说是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两个日本人在中国投资做生意,他们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律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两个方面。仅仅由于中国两个妇女敲打了墙壁,他们就跑过来暴打显然违反了中国法律,侵犯了中国妇女的人身权利,给他们造成了伤害,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当受到处理惩罚。这里要看施加暴力的程度,施暴造成的结果、伤害的程度到底怎么样,在中国法律方面有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个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人的身体造成轻微伤害,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另外对人的身体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构成了犯罪,要根据刑法来处理。从现在处理的情况看,没有按照刑法来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处罚,警方认为是轻微伤害,伤情不重,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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