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日本、韩国出现过驻韩、驻日美军侮辱妇女压死人,这种情况应该由所在国的法院来审理还是由美国军事法庭审理?伊拉克战俘美国准备在自己的军事法庭上审判。
刘楠来: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有的是由国际条约规定,日内瓦公约里面也有这些规定。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也是由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双边协定加以规定,像这类犯罪应当怎么处理,像刚才提到的在韩国有美国士兵强奸当地妇女,对这种人应当怎么处理,在日本也发生过类似事情。这些事情都是他们根据美国和韩国跟日本之间的双边协定来处理的。过去一些西方殖民国家在中国有领事裁判权,他们在中国的犯罪按理说在中国犯罪应该由中国法院来管辖,但是他们由于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通过双边协定条约规定,他们的犯罪中国就管不了,由他们本国的法院去解决审理。在韩国、日本也有类似的情况,都是由双边协定来处理的。
主持人:现在伊拉克和美国不知道有没有这种协定,现在美国由它自己审判,不由伊拉克法院审判,这样是不是也是一种对伊拉克司法管辖权或者主权的侵犯。
刘楠来:日内瓦公约里面有这方面的规定,一个国家对于它在战俘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的人,这需要由这个国家来加以审判加以惩罚的。当然也可以由伊拉克要求由伊拉克法院来审判,但是这一点需要得到美国的同意。如果美国不同意就应当由美国法院加以审判。这在日内瓦公约里面是有这方面的规定。
4. 虐待战俘,个人要承担责任,国家也要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承担责任有各种形式,有道歉,有赔偿,美国出来表示道歉,表示对受到侵害的人给予一定的赔偿,都是美国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另外虐待战俘囚犯的美国人也应当受到刑事制裁,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虐待战俘主要是国家的责任。
主持人:网友认为,伊拉克在美国占领之下谈不上人权,所谓人权恐怕是只属于实力强大的一方才能够去讲人权,而实力弱的一方谈不上人权。就像我们过去所说的落后就要挨打,人权是不是和实力挂钩?
刘楠来:人权是一个普遍性的要求,各个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个问题以前本来都是由各个国家自己来管理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法上是不讲人权的。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才成为普及法,才成为问题。如何处理有关违反人权的问题,应当说国际社会可以进行干预,但是主要由各个国家处理,所以在各个国家里面违反了有关人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于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在人权方面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就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法加以处理。虐待战俘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要承担责任。网友里面提出这个问题,虐待战俘到底由个人承担责任还是由国家承担责任?按照现在的国际法来看,个人要承担责任,美国国家也要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承担责任有各种形式,有道歉承担责任,赔偿也是承担责任,美国出来表示道歉,表示对受到侵害的人给予一定的赔偿,都是美国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另外直接对这些囚犯进行虐待的这些人,他们本人也应当受到惩罚,这在国际法上也是有明文规定的,日内瓦公约里面规定,如果一些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人需要给与刑事制裁,如果美国不进行制裁就说明美国违反了国际公约,就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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