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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12月31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决定免去李斌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侠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滚动][图集]

刑诉法草案将提请11届人大5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经表决,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详细]

中国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详细]

更多>>人大二十四次会议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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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议程

·时间:12月26日至31日
·继续审议: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解释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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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二次大修 取消“秘密拘捕”等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详细]

遭逮捕24小时内应通知家属
  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详细]

辩护人涉嫌伪证罪应由侦查机关办理
  草案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详细]
医学鉴定或不再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草案拟删除这一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详细]
上诉不加刑
   草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详细]
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详细]
债券股票列入冻结财产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列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详细]

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防”胜于“治”

我国尘肺病人55万 代表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据统计,职业危害分布在我国三十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目前又出现一些新的职业病,如随着农村塑料大棚数量的逐渐增多,新出现了职业病——大棚肺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长期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累计尘肺病人有55万多人。“历经三十年的积聚,我国出现了职业病高发频发的趋势。目前,我国因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高达几百亿元。”[详细]
单位不得阻挠诊断,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
   法律委员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拟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详细]
鉴定可参考劳动者自述,劳动者不再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详细]
一次性赔偿需严格限制 单位不存在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周玉清委员认为,一次性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此次草案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一次性赔偿是象征性的,可能就是一两年的医疗和生活费。很多省市对一次性赔偿也有一些规定,但是规定的标准太低,因此造成职业病病人的后续医疗和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详细]

明确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责任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将之前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条款,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新增"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 三是建议增加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法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详细]

聚焦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服务”与“管理”并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的数量急剧增多,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既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三是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突出,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详细]

将指纹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入境管理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但是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为此,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详细]

立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居留就业等问题
  草案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草案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详细]
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拟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
   修正案草案在首次提请审议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详细]
拟批准中意引渡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中意引渡条约》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则,引渡请求的提出与决定,移交被引渡人和物品,特定规则与通报结果的义务,费用的承担与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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