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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表决通过 第73条未修改

[提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赞成2639票 反对160票 弃权57票。其中,受争议的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列。这是自1996年以来,中国第一次修改刑诉法。刑诉法是中国刑诉法向人权保障迈出的巨大一步,但仍有不足之处,如何对涉及条例的界限进行界定,如何防止不被滥用,这都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网友评论]

《刑诉法》是什么:“小宪法”保障人权

 

刑诉法是程序法,与刑法对应但无上下关系

    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实体法;刑诉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以及关系,是程序法。程序法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但刑法与刑诉法不是上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基本法,是平等关系。[详细]

 

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样重要

   刑诉法当然具有保障刑法实现的价值。但这并非是刑诉法存在的唯一价值,刑诉法具有其独立的价值。“重实体、轻程序”一直就是对刑诉法定位的误区,由此为司法实践中种种对嫌疑人及其代理人权利的漠视、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错误的司法行为埋下了伏笔。[详细]

 

刑诉法是“小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保障刑法实现的法律。作为“宪法的适用法”,也作为“宪法的测振仪”,它更是人权保障法。如果说刑事诉讼法到了最后只剩下一个任务,那就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的设计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以尽可能地保护作为“国家公敌”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详细]

刑诉法不是“抓罪犯”的

刑诉法更应注重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在强大的国家力量面前,被追诉者简直不堪一击。而对于被追诉者来说,不管曾经多么风光骄横,一旦成为被追诉者,都会感觉到手中无力,四顾茫然。这个时候,他实际上仅有刑事诉讼法可供利用。刑事诉讼法给了他什么权利,他就只能行使什么权利。允许其保持沉默,他才能保持沉默;允许其聘请律师,他才能聘请律师;允许他的律师做什么,他的律师就只能做什么……[详细]

打击犯罪责任应更多由刑法负担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每个国家的刑法都对各类罪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国刑法共452条,规定了445种罪名,担负了惩治、预防犯罪的作用。[详细]


《刑诉法》修改了什么?

修改项目

修改内容

评价

秘密拘捕
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原来为12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对遏制侦查机关滥用“秘密拘捕”有一定作用,但秘密逮捕条款并没有完全取消,草案第73条,意味着司法机器将可以以“反恐、维稳”之名拘捕公民6个月,并且是非常规地点
人权保障
第二条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被认为是是刑诉法向优先保障人权方向的重大进步。
禁止“自证其罪”
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这一条是对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的刑诉法观念的修正。国家公权力有义务用证据去证明一个人是不是犯了罪,而不能寄希望于被告自己承认自已有罪。这是进步,但被告仍无“沉默权”却要“如实回答”,“不得自证其罪”成空话
非法证据排除

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合理解释;否则应当予以排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限制刑讯逼供的严重状况,都将起到长远的作用。为律师法庭抗争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有突破,公权力作伪证却无人追究,缺少罚则。“补正”和“合理解释”的规定,似乎给非法证据留了退路。
“大义灭亲”被排除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如获通过,将颠覆现行“大义灭亲”的司法规定。
刑讯逼供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对“躲猫猫死”等有遏制作用。
逮捕条件和审批程序
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法律健全的国家,警察和检察院只有“三天权”。限制人身自由不是“审批制”,而是“听证制”。一个嫌疑人要不要关起来侦查,还是取保侦查,只要有异议,应由法院决定
监视居住
增加大量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款,明确其适用范围、执行方式。
明确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可能变相使超期羁押合法化,某些超期拘押手段能以“监视居住”名义施行,有可能“黑监狱化”。
死刑复核
增加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应当(原草案用语为“可以”)讯问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律师意见。对不核准死刑的,可发回重新审判或改判。
最高法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被告人一直难以参与,“可以”改为“应当”,在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可以进一步避免错杀的发生,但条文过于简单,带有行政化色彩,最高检通过监督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正
辩护制度
明确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在押期间可以委托辩护人。草案将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已通过的《律师法》有了较好的衔接。扩大律师权利,在律师的陪伴下,被告人的权利便会更有利于维护。虽然律师权利加强,但与律师伪证罪相关的38条仍没有废止和修改
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权
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同已通过的《律师法》有了较好的衔接。扩大律师权利,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虽然律师权利加强,但与律师伪证罪相关的38条仍没有废止和修改。侦查中的律师在场权有待加强
侦查措施
草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入法,并且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应当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检察院必须只保留起诉职能,但这次大修仍然没有修改
侦查监督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
限制了制约了公安、检察权力。对防止秘密侦查,侵犯公民隐私有积极作用,但仍有待细化。
上诉不加刑原则
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可以进一步避免错杀的发生,但条文过于简单,最高检通过监督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正。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强制医疗

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就此作出决定。

 


修改需反映社会进步,民众的质疑不为过

保护证人就是保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其列席人员围绕证人保护、强制措施、辩护人等相关法条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有委员提出,应禁止在影视方面暴露证人和鉴定人,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证人保护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一方面最低限度要保证相关人员愿意作证(例如出具书面证词),另外也要鼓励证人能够亲自出庭质证。这些,都要通过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来实现。[详细]

清白的人,不总是能自证清白

    很多时候,“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让警察显得很狼狈,甚至让坏人嚣张、让受害人含冤泣血、让众望的正义委屈沉沦。但就是这样一条极不利于警方的规则,却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一个清白的人,不总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尤其是被侦查人员“有罪推定”之后,一句“真不是我干的”,往往换来的就是刑讯的苦楚。[详细]

是否精神病需要法院裁定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新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就是究竟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经过法院裁定,裁定后确定其属精神病才能将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随便抓人和关人。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教授:现在全国有上万人被关进康复医院里,但其中有些是真疯,而有些是“被精神病”的,不能随便说说就把人当成精神病关起来。[详细]

嫌犯在审讯中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类似的规定,有助于在全社会唤起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例如赵作海事件,在他成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时遭到刑讯逼供(但是事实上他并没有犯罪),最后屈打成招。如果被强迫情况下供述的东西不能成为证据,那么赵作海至少在程序上避免了后来的牢狱。简而言之,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都应该来源正当,如果部分证据之中存在强迫自证的成分,则难以取信于法庭。[详细]

“沉默权”要落实还需成熟配套机制

     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没有规定沉默权,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过草案仍然保留了第93条的规定,贯彻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仅有回答的义务,而且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无理狡辩,从而影响量刑。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详细]

律师法与刑诉法脱节问题需解决

    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刑诉法修订被搁置。这一立法脱节直接造成了法律冲突,并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法的执行被大打折扣。比如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且不被监听。但事实上,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律师未经侦查机关批准想直接会见嫌疑人根本不可能。因为嫌疑人通常的在押地点是看守所,那儿是公安机关的地盘。[详细]


为进步叫好,为不足呼吁

刑诉法修改进步之处

刑诉法修改有待进步之处

人权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第二条,落实《宪法》原则。是刑诉法向优先保障人权方向的重大进步。
“逮捕权、关押权”:批准逮捕权、关押权仍有改进。公安和检察院的这项权力导致了大量的违法长期关押问题。也导致了对无罪的长期关押者不得不冤枉下判问题。这次修法,对这一严重问题毫无触及。
禁“自证其罪”: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是对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的刑诉法观念的修正。国家公权力有义务用证据去证明一个人是不是犯了罪,而不能寄希望于被告自己承认自已有罪。
“秘密侦查”:秘密侦查问题可能入法。监听监视等秘密技术侦查问题,会严重危及公民自由权利。
刑讯逼供: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中国刑事侦查和审判中约束违法证据的效力,限制刑讯逼供的严重状况,都将起到长远的作用。为律师法庭抗争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

检察院的侦查权:应当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检察院必须只保留起诉职能,将侦察权转移给公安机关,但这次大修没有触及。
禁“秘密逮捕”: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遏制“秘密逮捕”、“秘密侦查”上具有重大进步。
“秘密逮捕”:秘密逮捕条款,并没有完全取消,只是严格限制不通知的范围。意味着任然为“秘密逮捕”留着口子。
律师权利:扩大和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侦查阶段介入权。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强化了律师和嫌疑人权利对避免冤狱作用重大。
律师伪证罪:《刑诉法》38条律师伪证罪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没有任何触及。这将严重制约中国律师发挥正常职能,进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限制公权力:限制了公安、检察权力。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赃物查处:侦查财物不能事先处置,赃款赃物随案移送,没有进一步严格和明确。为执法中违法强行处理公民未确定违法的合法财产,继续提供了可能。无法制约现在已经发生的严重问题。[详细]
死刑复核:加强公开审判的规定。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更加细化的具体规定。[详细]
死刑复核: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审理制未被接受,对死刑的审核意见的听取,新证据如何质证,如何抗辩采信,死刑的公开宣告,家属的临终会见权,遗体处理权,都没有进行严密的规定。


刑诉法修改报告要点摘录

秘密拘捕:危害国家安全可“秘密拘捕”

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详细]

证人保护: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 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草案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作证危险的,可请求予以保护。[详细]

通知家属:刑诉法修正案删除逮捕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情形

关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详细]

监视居住:定位监视居住措施 明确规定适用条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详细]

死刑复核:对于不核准死刑的 最高法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详细]

辩护人: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详细]

法律作用:修法是加强惩罚犯罪和维护稳定的需要

修改刑诉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法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稳定需要。[详细]

修法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刑事诉讼法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详细]

刑讯逼供:增加规定看守所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防止刑讯逼供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详细]

证人保护:明确证人出庭范围 加强对证人保护

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详细]

逮捕与审查: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

草案将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详细]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程序

“支持港澳委员积极参与内地及港澳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通过调研提出的重要意见受到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详细]

非法证据: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详细]

例外情形: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现行刑事诉讼法……“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严格限制。[详细]

规范侦查:强化对侦查措施规范和监督 防止滥用

关于侦查措施 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讯问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详细]

制度借鉴: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际,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详细]



人大法工委就刑诉法修改答问要点

“不通知家属”

【中国日报】“不通知家属”立法原意何在?

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立法原意是什么?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详细]

【郎胜】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

    主要观点: 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详细]

告知家属

【光明日报】“告知家属原因和场所”条款删除,是否矛盾?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的时候曾经规定,通知家属的时候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告诉家属,但三审版本删掉,一方面要通知家属的,但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诉原因和场所,请回答。[详细]

【郎胜】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一一规定

    主要观点:通知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应当说,现在做了通知家属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作了原则规定。[详细]

沉默权

【中青报】“禁自证其罪”与“应如是回答”是否矛盾?

草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代表了确定了沉默权制度,但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个规定是否有矛盾,我们应该怎么样理解。[详细]

【郎胜】两者不矛盾,是从不同角度规定的

    主要观点:我们在推动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包括把一些假冒伪劣行为的行政司法解释要上升为法律的规定,研究刑法的修改,降低侵权假冒犯罪的刑事责任的门槛,以及推动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详细]

监视居住和律师在场权

【纽约时报】重大犯罪为何不关到正规场所?律师有在场权?

草案中提到,一些重大的犯罪行为,他们能够被警方在一些指定的居住处关押长达6个月。既然罪行严重,为何不关押到正式拘留场所?第二个问题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能不能有律师在场?[详细]

【郎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要先经许可

    主要观点: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你说的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详细]

死刑复核透明度

【德国世界报】你们会不会增加透明性,减少死刑?

在修正案当中也提到了死刑复核,但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也没有听到相关的比如去年你们对多少个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核这样的报告?在这方面你们会不会增加透明性,减少死刑?[详细]

【郎胜】减少死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主要观点:刑诉法程序设计反映了我们对死刑问题上的慎重的态度。你刚才所说的,能不能进一步增加这方面的透明。我们去年刑法明确的减少死刑罪名,这次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的复核程序,反映了对死刑严格控制的态度。[详细]

强制证人作证

【南方都市报】强制作证理由如何界定,立法意图是什么?

草案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什么叫做“正当理由?比如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当理由?立法意图是什么?[详细]

【郎胜】作证是公民义务,不履行就要强制履行

    主要观点: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时,就要强制他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强制其到庭。[详细]

非法证据制度

【新京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就有,但还没1例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2010年“两高三部”已出台过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但资料表明,目前可能还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法律通过以后,如何落实?[详细]

【郎胜】新程序规定落实需要时间,相信能很好落实

    主要观点: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一个新程序的规定,怎么能够落到实处,我想也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也需要有一个从不熟悉到可以熟练运用和掌握的过程。我想,这个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后,最终能够有效地,或者说是能够很好地落实。[详细]

律师伪证罪

【检察日报】不应该追究律师伪证罪意见为何没采纳

这次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2条,俗称的律师伪证罪在草案二审的时候得到了相当的肯定,但仍有法学专家认为,在诉讼进行过程当中不应该追究律师的伪证罪。为什么没有吸纳这个建议?[详细]

【郎胜】现实情况复杂,有时律师已无法再职责

    主要观点: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做了特别规定,如律师出现这种情形,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侦查。有人提出来,还要在本案件终结以后再启动侦查,但现实情况复杂,有时他已无法再履行律师职责。为司法公正,对这条意见没采纳。[详细]

法律落实和律师在场权

【南华早报】法律难落实如何看?律师在场权为何未规定?

法律工作者担心条款在实践当中难得到落实。如何回应?律师们其实也希望能够有在场权,在侦查期间的时候就能够有在场的权利,而不是之后才见当事人。请问为什么不能把这个纳入?[详细]

【郎胜】有关机关违反法律阻挠律师行使权利可申诉控告

    主要观点: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的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这次的法律中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专门对这些程序作出了规定,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详细]

查封资产形式

【中国经济网】股票等列入可冻结财产范围基于哪些考虑?

我想请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还有基金等列入了可冻结财产范围是基于哪些考虑?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遇到一些问题?[详细]

【郎胜】资产形式发生变化,需要变更

    主要观点: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是有规定的。但现在资产形式发生了很多变化,所以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改,主要是根据财产形式的变化作出的新规定。至于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有什么困难。[详细]

公诉案件和解

【检察日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就有,但还没1例落实

这次我们看草案中设置了一个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同时又严格地限定了它的范围。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考虑?我每年人大常委会要修改很多法律草案,为什么会把刑诉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呢?[详细]

【郎胜】公诉案件和解不适用于公务员,严防以钱买刑

    主要观点:有一种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为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虽然犯了罪,但是赶快赔偿。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详细]

秘密拘捕滥用问题

【香港明报】拘留不通知家属情形或被滥用,如何解决?

就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这几类嫌疑犯,如果他们被拘留,还可以不通知家属。法律界担忧这项条款会被滥用,会被扩大化。还期待有更多的细则界定什么样才是危害国家安全?[详细]

【郎胜】刑法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能够掌握

    主要观点: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实践当中是能够掌握的。另外,像这种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是极个别的例外情况。一个是,犯了这种罪,如果不妨碍侦查,那么也都需要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通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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