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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4日,河南兰考一间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造成7名孩童死亡,这场大火也将这家收养所的主人——袁厉害推到了公众面前。拐卖婴儿?地下交易?以名谋私利?关于她和她的“弃婴王国”,很多人感到无法理解,各种猜测也蜂拥而出…[滚动][图集]

袁厉害否认有20套房 杂志承认报道不当

  袁厉害对新京报以及其他媒体表示,“可以随便去房产部门查我的房产,去银行查我存款的信息。信息现在都查出来了……我和孩子就3套房,有1套是和我爷爷拼的地换的(房)。”[详细]

媒体称袁厉害20套房 质疑收养孩子分3等级

  日前有杂志刊文称,“爱心妈妈”袁厉害将其收养的孩子分出等级、区别对待,其全家拥有20余套房产,引发舆论热议。昨天,袁厉害的长子、女婿及多年好友王丽兰对此作出回应,袁家称将公开一切财产以证清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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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月4日早上8时许
·地点:河南兰考县城关镇居民楼
·事件:火灾事故
·进展:7孩童死亡,原因未明[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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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机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家庭寄养比例:目前已开展家庭寄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占有儿童收养任务的福利机构的50%以上,且超过一半的孤残儿童委托寄养家庭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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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伤亡状态
五孩
约20岁
死亡
小雨
约5岁
死亡
扎根
4岁
死亡
傻妮
3岁
死亡
小哑巴
2岁
死亡
男婴(无名)
1岁
死亡
男婴(无名)
7个月
死亡
小十
约10岁
正在积极救治

兰考:袁厉害与她的孩子们

袁厉害收养弃婴究竟错在哪了?

“净干好事的人,咋能遇这一遭!”
   一方委屈一方无奈的背后,透露着袁厉害和民政局、福利院打交道的恩恩怨怨。袁厉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1995年,由于丈夫不满自己收养弃婴过多,夫妻双方分居。袁厉害也尝试做出妥协,“1993年我才第一次知道弃婴可以由福利院管,我就抱着孩子去开封市社会福利院,他们不收。”[详细]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资格有明确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从袁厉害的实际情况看,有三项有违法律规定
一是她本人有子女;
二是其经济能力不具备大量收养条件;
三是她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兰考县无一儿童福利院 兰考县政府曾默许其收养行为
1月5日下午4点半,兰考县政府就“1.04”失火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兰考县副县长吴常胜表示,兰考县政府考虑到吴厉害的爱心之举,默许了她收养行为的存在。鉴于袁厉害的实际经济能力以及孩子的生存需要,此前兰考县民政部门先后为其家庭的20人办理了低保,公安部门也给一些孩子办理了户籍手续,这些举措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中国,私人合法收养困难重重

  曾任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说,目前中国的孩子面临“三无”情况,没有专业的儿童福利法,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专业化人才,没有普及的儿童设施规划。

门槛高: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门槛
  以河南省洛阳市为例,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必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多种资料,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信息及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对批准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持证人员才可从民政部门每月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一旦缺乏监护人,或者当地相关部门不主动作为,孤儿便无法获得身份认定。 [详细]
补助难:政府对孤儿收养经费投入不足
  和很多国家一样,我国一直是鼓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来收养弃婴孤儿,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孤儿收养是没有任何补助经费的,地方也少有预算。2003年,民政部出台了《家庭寄养管理暂时办法》,办法规定,家庭寄养的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不过,各地投入经费,相比寄养儿童成长所需的费用,十分微薄。[详细]
风险大:民间“私自收养”大量存在,涉嫌违法
   近年来,民间收养不规范而导致的不幸事件屡有发生,收养者几乎都会成为争议人物,这次袁厉害也不例外。当地民政部门的官员即表示,袁厉害不具备收养资格,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收养弃婴,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收养。[详细]
有盲区:法律规定有盲区,急需建立收养人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最早实施于1992年4月1日,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于1998年11月获得通过,并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关于收养的几个具体问题都没有进行细化。比如,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可以被收养,那么14—18岁的呢?法律没有涵盖这部分人群。其次,有的关键条款没有细化,比如关于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个“能力”应该具体些,可以细化到受教育程度、年收入、居住面积等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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