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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机关服务局、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空管局)等5家单位。
一、基本情况
民航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民航总局2004年预算执行基本能够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采取积极措施改进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了民航事业发展。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私设“小金库”累计金额8784.33万元。
1991年起,民航总局有关部门隐匿下属单位上缴款项、截留购建职工宿舍结余款等,私设“小金库”。截止2005年1月,累计收入8784.33万元,累计支出4808.05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补贴和为部分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余额3976.28万元。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关于“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二)空管局违规购置办公楼并转移资产,有关人员涉嫌私分公款。
2002年7月,空管局成立了北京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航通公司), 8名工作人员全部由空管局现职人员兼任。2003年3月,空管局未经批准,假借航通公司的名义挪用资金2.12亿元购买办公楼,产权归航通公司所有,空管局又向航通公司“租赁”此办公楼,每年支付租金1350万元。2002年12月至2005年2月,航通公司通过编制虚假名单从中套取现金50.49万元,以劳务费名义发放给空管局有关人员。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
(三)民航总局未完全落实审计决定。
1996年7月至1998年8月, 民航总局挪用民航基金6.61亿元,通过其所属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等单位购建五星级酒店——京瑞大厦。1999年,审计署作出审计决定,要求民航总局收回上述挪用款项,截止2004年底,仍有9 945万元尚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审计法》关于“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等有关规定。
(四)空管局挪用偿债准备金2亿元违规放贷,获利 279.90万元。
2003年8月,空管局挪用民航总局委托其代管的偿债准备金1亿元,借给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 年利率2.71%;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又将此笔资金委托中信实业银行崇文支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某房地产公司放贷,年利率12.03%。2004年9月,空管局收回资金,并获利279.90万元。
2004年1月,空管局又将偿债准备金1亿元以2%的年利率,借给首都机场投资有限公司,至2004年12月仅收回本金。
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规定。
(五)空管局长期挪用民航基金。
空管局长期挪用民航基金用于日常经费开支和对外借款等,至2004年末仍有2.17亿元未归还;2003年,空管局还将民航基金项目结余911.46万元转为本单位自有资金。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民航建设基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的规定。
(六)行业集中收入4.37亿元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截止2004年底,民航总局向原所属企业收取的用于弥补机场亏损、还贷补贴等行业宏观调控的行业集中收入累计结余4.37亿元,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符合《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关于“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3.06亿元未细化到项目。
2004年,民航总局在申报政府性基金预算和财政部批复预算过程中,形成“预留待批”金额3.06亿元,未细化到项目,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和空管局违规购置办公楼并转移资产、有关人员涉嫌私分公款问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京瑞大厦拖欠的民航基金,要求尽快收回;对空管局挪用偿债准备金违规放贷获利问题,没收非法所得,上缴中央财政;对空管局挪用民航基金用于日常经费开支和对外借款问题,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对民航总局行业集中收入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问题,要求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未细化到项目问题,要求今后细化预算。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制定和完善民航总局预算管理特别是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对民航总局本级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对所属单位特别是空管局进行财务整顿;加强财政财务知识培训和进行依法理财教育。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民航总局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除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问题外,目前已全部落实审计决定。京瑞大厦拖欠的民航基金9945万元已收回;对空管局挪用偿债准备金违规放贷获利问题,已将利息279.90万元上缴中央财政,今后将加强对政府贷款还贷资金的管理;对挪用民航基金问题,民航总局、空管局已筹措资金归还,并纳入基金专户管理,空管局转为自有资金的项目结余资金也已归还原资金渠道;对行业集中收入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问题,在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中已将该项资金予以反映。
此外,根据审计建议,民航总局在全系统进行了财务整顿,制定了《全面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民航行政事业收费专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民航空管事业单位折旧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